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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医疗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

序号

对象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

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

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3

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4

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5

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6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手续,擅自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7

 

 

 

 

 

对个人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8

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9

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10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11

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