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对象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
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
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3
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4
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5
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6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手续,擅自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7
对个人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8
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9
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10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11
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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