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一、行政处罚事项 |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2. 对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3. 对用人单位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4.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5. 对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 |
6.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7. 对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未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8. 对用工单位未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一定比例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9.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10.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 第364号) |
12. 对用工单位未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13. 对举办者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未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14.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
15.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16. 对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17.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18.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19.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20. 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21. 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未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22.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23.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未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2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
25.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26.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27.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不设帐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
28.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29. 对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未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30.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31. 对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3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33. 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原则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34. 对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罚 |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35.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36.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37.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38.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39.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40.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41.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42. 对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43. 对使用童工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 第364号) |
4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注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45. 对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培训的,未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46.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47.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48.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制定培训计划,并未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并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49.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50. 对企业年金缴费未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51.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52. 对企业年金理事会中职工代表少于三分之一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53. 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54. 对企业年金基金未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的,挪作其他用途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55. 对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56.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公示收费标准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57.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 第364号) |
58. 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59. 对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 |
6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61.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62.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63. 对打击报复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人、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64.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65.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66.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67.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68. 对企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69.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7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71.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7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 |
73.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74. 对单位和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 第364号) |
75. 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76. 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77.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78. 对单位在代办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
79. 对企业年金理事会在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80.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81. 对企业年金受托人未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82.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83. 对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8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
85. 对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86. 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87.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88.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89.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90. 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处罚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91.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
92. 对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未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93.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9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95.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96.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97. 对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98. 对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99. 对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外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1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接受依法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101. 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二、行政许可事项 |
1.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3.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 |
5.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
三、 行政检查事项 |
1.对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0号) |
2.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
四、 行政确认事项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2.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核定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
4.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 |
5.失业登记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五、行政给付事项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2.欠薪保障金审核垫付 |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 |
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4.促进就业专项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六、行政奖励事项 |
对就业创业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表彰 | 《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奖励 | 《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 |
七、其他权力 |
1.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初审) |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
2.国内人才引进审批(初审) |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
3.持有《上海市居民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初审)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
4.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变更)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章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 |
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备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
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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