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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1月20日

闵行区农业农村委行政执法职权与依据梳理汇总
行政执法主体(1家):闵行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执法事项(313):行政处罚事项250项
                    行政强制事项12项
                    行政许可事项24项
                    行政检查事项17项
                   行政确认事项1项
                   行政征收事项1项
                   行政调解事项5项
                   其他权力事项3项
权力种类 序号 事项 设定依据
1.行政处罚(250项) 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2 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3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4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5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条第一款
6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7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8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9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0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1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12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13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14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号令修订)第40条
15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号令)第三十九条
1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七条
17 对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
18 对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六条
19 对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
20 对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21 对误导农药使用者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九条
22 对违反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四十条
2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七条
24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
2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50条
26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法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50条第4款
27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51条
28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29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
30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31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32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33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34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35 对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36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37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38 对违反种子法的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
39 对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40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号令)第四十一条
4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第23条
42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第24条
4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第26条
4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第27条
45 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修改)第40条
46 对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修改)第四十二条
47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48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52条
49 对假冒、伪劣、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证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53条
50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
51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52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53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54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四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5 对违反隔离试种要求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56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五项
57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58 对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59 对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四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60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61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62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63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64 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65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66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67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68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69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70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71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72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73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74 对“种用、乳用动物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75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76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运输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及其他污染物、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77 对“经营(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78 对“经营(屠宰、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79 对“经营(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80 对“经营(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81 对“经营(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82 对“未经许可兴办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处理)场所”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83 对“未经审批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84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85 对“展览(演出、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86 对“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87 对“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88 对“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89 对“违反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90 对“违反规定处置已依法隔离、封存、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91 对“违反动物疫情发布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92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93 对“违反规定致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94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95 对“执业兽医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96 对“未按规定履行动物防疫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97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第四十六条
98 对“未按规定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或死亡”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第四十六条
99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第四十七条
100 对“未按规定分离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第四十七条
101 对“未按规定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二条
102 对“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
103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运输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104 对“未经本市指定市境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05 对“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106 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临时存放)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07 对“未按照规定标识(说明)废弃物的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08 对“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09 对“未按规定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10 对“未控制(报告)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犬只”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11 对“未按规定处理死亡犬只”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112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113 对“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14 对“未经备案从事犬只销售经营(展览展示、表演、比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15 对“参加展览(表演、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6 对“购入未经检疫的本地活禽”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117 对“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18 对“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19 对“未佩带免疫标识”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20 对“引进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水产苗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21 对“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22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23 对“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124 对“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25 对“超出核定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126 对“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27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28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29 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30 对“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31 对“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32 对“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33 对“变更地点、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34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135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36 对“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137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138 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139 对“随意抛弃废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40 对“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41 对“未在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142 对“未按规定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143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44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45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46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147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148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149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或者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8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384号)
159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案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160 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案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161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6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七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兽药注册办法》第四十一条
163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164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65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66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条
167 对“境外企业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16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二条
169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三条
170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四条
171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72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73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六条
174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175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六十八条
176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77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78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79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8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8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18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18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18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18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18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18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8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89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9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19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19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19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19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19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19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9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19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9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而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0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0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03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04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05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06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207 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208 对“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209 对“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210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211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12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213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转基因水产苗种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八条
214 对未取得饲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饲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
215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8日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216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17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218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219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220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221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22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条第二款
223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224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25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226 对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227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28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29 对领取养殖使用证后无正当理由不适时放养水产苗种或者不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放养水产苗种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230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231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32 对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233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234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六条
235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236 对未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237 对未经批准捕捞沿江、沿海的蟹苗、鳗苗等资源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238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239 对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240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241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242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条第三款
243 对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244 对无证收购、运输鳗苗、蟹苗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九项
245 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246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水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247 对在划定的渔业水域偷、抢水产品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248 对在渔业水域内设置渔箔、渔簖等生产设施,影响引水、排水和航道畅通的处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249 对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6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5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2.行政强制(12项) 251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十四条
25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253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254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第四十六条
25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1月3日颁布,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56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1月3日颁布,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257 对涉嫌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实施隔离、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颁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58 对饲喂、销售违禁药及其其他化合物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259 对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有关合同、帐册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修改)第四十一条
260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9条第5项
261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262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39条
3.行政许可(24项) 263 农药广告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四条规定;
2.《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的审查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4.《关于本市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下放区县审批的通知》(沪农委〔2010〕201号)
26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265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批(初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66 对生猪屠宰场的定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67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7月3日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68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269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7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271 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规定
272 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
27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7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规定
275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276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277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78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279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
28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81 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上海市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四条规定
28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283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284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285 填没征用渔业水域审批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286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内河小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4.行政检查(17项) 287 对基本农田保护和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央发〔2014〕1号文)8.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288 对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期实施)
289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条第一款
290 对畜禽养殖及种畜禽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291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29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645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293 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29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国务院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295 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进行修正)第五十五条
296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29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298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299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300 对肥料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款
301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302 对渔业捕捞开展监督检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颁布)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03 对渔业捕捞开展监督检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颁布)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5.行政确认(1项) 304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6.行政征收(1项) 30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条
7.行政调解(5项) 306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07 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308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309 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的行政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10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11月1日颁布)第六十八条
8.其他权力(3项) 31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312 受理群众反映的与本区“三农”工作相关的意见、建议、诉求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协调和配合区各单位(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上海市信访条例》
313 认为委属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16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