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管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
一、行政处罚 1、对勘察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对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4、对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5、对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6、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8、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9、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0、对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1、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2、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处罚 13、对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4、对勘察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5、对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6、对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7、对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8、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处罚 19、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20、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21、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22、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2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的处罚 24、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的处罚 25、对施工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26、对勘察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27、对设计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28、对施工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29、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30、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31、对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32、对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33、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34、对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3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36、对审图单位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37、对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38、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39、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40、对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41、对施工单位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42、对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43、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44、对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6、给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47、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8、对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49、对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0、对勘察、设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51、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2、对工程监理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55、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56、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57、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58、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59、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6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6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6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6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证书的处罚 6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造价师证书的处罚 65、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66、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67、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68、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69、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的处罚 70、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的处罚 71、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注册建造师的处罚 72、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的处罚 73、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74、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75、对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注册造价师的处罚 76、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造价师的处罚 77、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处罚 78、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79、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80、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81、对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82、对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83、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8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85、对注册造价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86、对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87、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88、对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89、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90、对注册造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91、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92、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93、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9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95、对注册造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96、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9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98、对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处罚 99、对委派未取得检测资格或者未经检测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的处罚 100、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01、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02、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03、对注册造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04、对建筑活动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处罚 105、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106、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107、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08、对注册建筑师以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109、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10、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11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罚 112、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13、对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处罚 114、对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处罚 115、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16、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17、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118、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19、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20、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21、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22、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罚 123、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12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25、对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126、对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27、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12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2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30、对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处罚 131、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132、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在此分包的处罚 133、对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134、对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135、对监理单位违法转包的处罚 136、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3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转让检测业务的处罚 138、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转包检测业务(企业)的处罚 139、对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40、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41、对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处罚 142、对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处罚 143、对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44、对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45、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146、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48、对工程总成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处罚 149、对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150、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151、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15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153、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154、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55、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156、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57、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158、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59、对投标人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 160、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161、对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处罚 162、对投标人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163、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164、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16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16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规定的处罚 167、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168、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169、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170、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171、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处罚 172、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173、对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17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17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7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17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178、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79、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80、对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8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82、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183、对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184、对给予勘察单位罚款处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185、对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处罚 186、对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的处罚 187、对勘察单位原始记录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188、对勘察单位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的处罚 189、对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签字不全的处罚 190、对勘察单位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191、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92、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93、对建筑物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方案中标明,并提出设计构造措施的处罚 194、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未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的处罚 195、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未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的处罚 196、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未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97、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未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处罚 198、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199、对设计单位对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处罚 200、对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处罚 201、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202、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203、对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204、对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20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处罚 206、对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的处罚 207、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208、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的处罚 209、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210、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211、对审图单位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12、对给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213、对给予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214、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215、对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216、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处罚 217、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218、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列支费用(安全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的处罚 21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处罚(建筑幕墙) 220、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处罚 221、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处罚 222、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22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22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225、对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226、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的处罚 227、对建设单位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职责的处罚 228、对建设单位在施工开始前,未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229、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230、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231、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232、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33、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罚 234、对施工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235、对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236、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37、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238、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39、对城市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处罚 240、对城市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处罚 241、对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242、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243、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44、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4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246、对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处罚 247、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48、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处罚 249、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250、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251、对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处罚 25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253、对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254、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55、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56、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57、对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处罚 258、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259、对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的处罚 260、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61、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262、对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263、对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264、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处罚 265、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的处罚 266、对未制定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267、对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268、对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罚 269、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0、对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1、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2、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3、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275、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276、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7、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78、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79、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280、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81、对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282、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28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284、对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85、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86、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处罚 287、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89、对未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的处罚 290、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291、对施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 292、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实施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的处罚 293、对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处罚 294、对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处罚 295、对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擅自开工的处罚 296、对施工单位未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的处罚 297、对建设单位未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的处罚 298、对施工单位未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99、对施工单位未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的处罚 300、对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301、对建设单位在施工开始前,未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的处罚 302、对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处罚 303、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30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30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处罚 306、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307、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308、对施工企业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309、对施工单位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310、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311、对施工单位未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的处罚 312、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313、对施工单位未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规定的处罚 314、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315、对施工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的处罚 316、对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317、对施工单位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318、对施工单位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处罚 319、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处罚 320、对施工单位生活区和作业区未分隔设置的处罚 321、对施工单位安装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 322、对施工单位安装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前,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323、对施工单位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处罚 324、对施工单位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前,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的处罚 325、对施工单位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处罚 326、对施工单位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处罚 327、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处罚 328、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29、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处罚 330、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31、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处罚 332、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33、对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处罚 334、对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未经鉴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的处罚 335、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36、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337、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338、对施工单位使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安全玻璃的处罚 339、对建设单位使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安全玻璃的处罚 340、对施工单位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处罚 341、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的处罚 342、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的处罚 34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344、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345、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46、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347、对监理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监理的处罚 348、对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49、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35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351、对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352、对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处罚 353、对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处罚 35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35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56、对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5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358、给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59、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处罚 360、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361、对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处罚 362、对检测单位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处罚 363、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处罚 364、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365、对检测单位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处罚 366、对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36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368、未使用检测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69、对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处罚 370、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371、对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处罚 372、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373、对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处罚 374、对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并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375、对实行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施工现场被抽查质量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连续两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376、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377、对建筑企业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378、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的处罚 379、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380、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381、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处罚 382、对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处罚 383、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处罚 384、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处罚 38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386、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38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处罚 388、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以致施工能耗不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处罚 389、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数据分析报告的处罚 390、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施工能耗数据台帐的处罚 39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处罚 392、对建设单位违反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393、对建设单位违反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处罚 394、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395、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396、对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397、对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398、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399、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0、对施工企业未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1、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2、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3、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4、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406、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407、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408、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409、对其他省市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0、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11、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412、对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413、对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的处罚 414、对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未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的处罚 415、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处罚 416、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417、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418、对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419、对本市使用包装水泥的处罚 420、对本市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 421、对擅自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422、对擅自生产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423、对生产本市禁止生产的其他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处罚 424、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425、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426、对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42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的处罚 428、对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处罚 429、对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430、对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或者维修更新架空线未告知的处罚 431、对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处罚 432、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处罚 433、对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时,沿途已建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处罚 434、对架设临时架空线未报备案的处罚 435、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36、对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的处罚 437、对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438、对燃气供气站点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的处罚 439、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处罚 440、对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处罚 441、对擅自暂停供气、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未按规定抢修的处罚 442、对燃气企业未履行普遍供气服务义务的处罚 443、对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或者气瓶充装重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444、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45、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446、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47、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448、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449、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450、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处罚 451、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452、对燃气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处罚 453、对燃气企业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454、对燃气企业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的处罚 455、对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456、对燃气企业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的处罚 457、对燃气企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的处罚 458、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459、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460、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461、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462、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463、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464、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465、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466、对燃气用户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467、对燃气用户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的处罚 468、对燃气用户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的处罚 469、对燃气用户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的处罚 470、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的处罚 471、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的处罚 472、对未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473、对安装单位擅自为用户安装不符合《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474、对指定的产品维修点擅自撤销或者不提供维修服务的处罚 475、对指定的产品维修站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到达现场维修的处罚 476、对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报修的处罚 477、对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478、对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79、对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处罚 480、对燃气企业未按照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481、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处罚 482、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483、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484、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大宗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485、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486、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487、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488、对在沿河、跨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的处罚 489、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90、对未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91、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92、对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处罚 493、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494、对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处罚 495、对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者未定期检测的处罚 496、对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的处罚 497、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通知燃气企业的处罚 498、对燃气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1、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实施限期恢复原状 2、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实施恢复原状 3、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实施恢复原状 三、行政确认 1、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确定 2、建设工程中需要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论证 3、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四、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市场行为检查 5、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6、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措施情况 8、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 9、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前款规定的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成,并按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10、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12、对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检查 13、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14、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15、依法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 16、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17、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18、建筑行业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动态监管 19、地下空间安全检查 20、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1、通过能源审计等方式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 22、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23、对建设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监督管理 24、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25、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6、对发包人竣工结算备案监督检查 2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28、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29、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30、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1、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3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 33、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34、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行政征收 1、收取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六、行政奖励 1、上海市重大工程立功竞赛表彰 2、上海市“平安工地”创建表彰 3、建筑节能奖项(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示范项目)评选 4、上海市文明工地评选 5、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评审 七、其他权力 1、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2、开展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3、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审核 5、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6、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7、对审查人员未达到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进行责令改正 8、对审查机构配备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可以暂停其承接审查业务 9、对审查机构不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的进行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可以暂停其承接审查业务 10、对审查机构非直接审查人员在审查意见书等审查资料上签字的,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可以暂停其承接审查业务 11、对审查机构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图的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间,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其承接审查业务 12、城乡建设和管理行业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和复核 13、上海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标后评估 14、上海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 15、燃气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 16、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17、施工能耗报告 18、组织比对试验验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19、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标识评价 20、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21、对建筑安全企业动态考核及其他检查通报 22、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 23、装配式建筑落实情况检查 24、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5、主动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政府信息 26、依申请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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