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浦锦街道办事处2020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闵行区浦锦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行政执法主体(1家):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事项(36项):行政许可事项2项
                   行政强制事项1项
                   行政检查事项12项
                   行政征收事项2项
                   行政确认事项9项
                   行政给付事项2项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8项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小型餐饮临时备案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43条
2.食品摊贩经营备案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2条
二、行政强制事项(1项)
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9条
三、行政检查事项(12项)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条、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22条
2.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第21条第2款、第4款、第55条、第56条第1款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5条、第22条、第29条
4.   对防风避险建筑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8条
5.   综合协调污染防治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7条
6.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管理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7条
7.   河道监督管理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8条、第44条、第45条
8.   对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9条
9.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1条
10.  抗旱储备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30条
11.  经费审查监督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20条
12.  升挂、使用国旗的检查和处理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第21条
四、行政征收事项(2项)
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第3款、第4条第3款
2.  社会抚养的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
五、行政确认事项(9项)
1.   失业登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第1条、第2条
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7条、第8条第2款
3.   生育服务登记(原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16条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12条
4.   兵役登记及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第7条第4款、第12条
5.   残疾儿医学鉴定申请核实 《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
6.   再生育审核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7.   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证明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6条第4款
8.  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审核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第7条
9.  廉租房资格审核和确认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7条、第24条
六、行政给付事项(2项)
1.  低保、贫困、医疗社会救助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6条、第16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45条
2.   特困人员供养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30条、第36条
七、其他行政事项(8项)
1.指导和监督业委会日常运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2.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4款
3.   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3条
4.   优抚对象优待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第11条
5.   虚假申请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54条
6.   社区戒毒工作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4条、第39条
7.   对不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23条
8.   对不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行为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