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民宗办行政执法职权与依据梳理汇总 |
行政执法主体(1家):闵行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行政执法事项(39项)行政处罚25项 行政审批11项 行政强制3项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一、行政处罚 | |
1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2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3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 |
4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二条 |
5 | 对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不符合清真要求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6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负有责任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撤销登记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四条 |
7 | 对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8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字号、招牌以及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含有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9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10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符合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场地专用要求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
11 | 对擅自在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2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13 |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14 | 对境内外国人违反规定携带宗教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 |
1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四条 |
16 | 对未经同意或者备案,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7 | 对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18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19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条 |
2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21 | 对未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处罚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22 | 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23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24 | 对未经市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四条 |
25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二、行政审批 | |
26 | 变更民族成分审批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 |
27 | 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审批(除机场、火车站等单位)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
28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资格备案(除跨省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外)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 |
29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30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31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32 |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筹备设立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
33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
34 |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 |
35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 |
36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 |
三、行政强制 | |
37 | 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予以取缔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38 | 对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予以取缔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39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予以取缔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