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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清单
江川路街道城管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明细表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日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权类型
主要执法依据
1
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2
对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区域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
3
对本社区内有关场所使用锅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社区内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重点监控事项,并配置协管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
4
对本区域内河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5
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7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危险化学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8
对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9
对防汛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十六条: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
10
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11
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12
受委托对区管河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13
受委托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注:1、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截止2021年6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2、与上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及行政强制权,一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
3、本清单中第199-229项中的“城市道路”均指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市管城市道路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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