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权类型 |
主要执法依据 |
1 |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开展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3 |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4 |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5 |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沿岸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7 |
对辖区内重点监管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 |
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9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11 |
对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