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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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行使主体 |
设定依据 |
行使 层级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
责任形式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1 |
行政许可 |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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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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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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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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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准予核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不予核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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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简称准许生产证)。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申请准予核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申请不予核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行政许可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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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申请准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申请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行政许可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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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申请准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申请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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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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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区级 |
对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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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区级 |
对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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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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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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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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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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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区级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发布违反有关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第九条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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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违反有关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有关规定发送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开展广告宣传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种畜禽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审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 |
行政处罚 |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流动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的产品、标签、包装、宣传材料、模具、印版、图纸资料等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有奖销售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现场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6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及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发卡企业存在未对预收资金严格管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或在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7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2 |
行政处罚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损害人民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4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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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倒卖烟草专卖品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倒卖烟草专卖品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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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6 |
行政处罚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员违规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不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价格,标明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直销员不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计酬和退换货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传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参加传销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直销、传销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没收或者销毁;(四)没收非法收入;(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撤销出版社登记;(八)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无证无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现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培训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请遵照执行。该清单自2021年3月起生效,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本市培训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举办属于民办学校的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现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培训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请遵照执行。该清单自2021年3月起生效,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本市培训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民办教育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体育指导的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健全本市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现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培训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请遵照执行。该清单自2021年3月起生效,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本市培训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场所运营单位和住宿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未成年人招用有关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或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5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牟取暴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市场的主办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上款所列,凡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0 |
行政处罚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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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1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违规收取佣金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2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未显著标明附加条件或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存在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销商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时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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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6 |
行政处罚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吊销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被吊销建筑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被吊销建筑资质证书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被吊销建筑资质证书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被吊销建筑资质证书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被吊销建筑资质证书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评估机构违规从事评估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评估机构利违规从事评估活动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评估机构利违规从事评估活动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评估机构违规从事评估活动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评估机构利违规从事评估活动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反生产经营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四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有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法定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规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不履行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时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少于三年,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法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存在不依法将格式合同报备案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2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或者对超越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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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业经纪人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变更和审验手续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一年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因经纪组织的过错逾期未办理变更和审验手续的,对经纪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纪组织侵犯执业经纪人合同签名权或者经纪合同上未附执业经纪人签名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经纪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执业经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在经纪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经纪人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经纪人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经纪人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经纪人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报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规定,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未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规定,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未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场内经营者经营重要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未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4 |
行政处罚 |
对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5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有关提供塑料购物袋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7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销售禁止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收购、加工、销售禁止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收购、加工、销售禁止捕捞的渔获物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收购、加工、销售禁止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收购、加工、销售禁止捕捞的渔获物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畜牧法规定未附具、加施或使用种畜禽相关证明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畜牧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活禽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非定点经营活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非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活禽零售交易点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内无照经营活禽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和活禽等,并处以罚款;对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活禽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和活禽等,并处以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鸡、肉鸽、鹌鹑以外的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从事鸡、肉鸽、鹌鹑以外的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暂停交易期间,仍进行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仍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或者活禽经营者未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未使用的,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活禽经营者未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查验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未查验检疫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未查验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活禽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军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文物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糖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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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糖料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糖料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糖料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糖料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0 |
行政处罚 |
对家政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存在未报送机构备案信息、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机构备案信息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线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经查明属实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报送机构备案信息、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机构备案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家政服务信息的。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政服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政服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政服务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政服务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服务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服务标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门推销未按照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提供规定文件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或者未保存复印件,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或者未保存复印件,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不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无理由退货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未在网络交易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规开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5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有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未包含规定内容、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或者拒绝家庭服务业获取家庭服务合同,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存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二)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四)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电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电梯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受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存在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做巡视记录并保存5年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存在未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装修电梯轿厢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发生事故时,未按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展业务前,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在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保存5年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共交通场所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检验机构存在逾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检验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土锅炉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土锅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制造、销售的土锅炉,并处制造、销售土锅炉(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土锅炉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使用的土锅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使用者拆除和销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制造、销售土锅炉提供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为制造、销售土锅炉提供场地、设施的,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并可处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存在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未履行查验义务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查验义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拆除后未申请注销注册登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每日运行日志和维修保养日志并保存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编制应急预案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选择的安装单位或者维修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选择的安装单位或者维修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承办单位,未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承办单位,未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他人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公园、体育场、游乐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园、体育场、游乐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规定问题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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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玩忽职守,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第一项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第二项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六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集市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未进行维护和管理,未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源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效、水效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产品,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产品,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按规定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净含量或者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不符合国家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未按照规定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的,或者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不按照规范进行,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按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按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品计量的负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又拒绝向用户、消费者补偿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商品计量的负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又拒绝向用户、消费者补偿的,责令其补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销售违反商品包装物强制性规定的商品且拒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过度包装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制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服务业经营者将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机械化促进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仍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企业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或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被抽样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督抽查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产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或者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责令生产者改正、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销售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提供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不查验有关证明,印制、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或者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不查验有关证明,印制、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或者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责令停止印制、提供,没收非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标识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以监制和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或者利用监督抽查、质量监测的检验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等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以监制和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或者利用监督抽查、质量监测的检验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等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清理、处理不合格产品,或者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清理、处理不合格产品,或者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存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违法所得或者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生产的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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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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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口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违规收购蚕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 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违规销售茧丝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茧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麻类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麻类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麻类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麻类纤维经营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收购毛绒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加工毛绒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批量山羊绒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毛绒纤维经营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纤维制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纤维制品生产者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有关规定对纤维制品标注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纤维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27号,2020年11月26日发布)…现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职责;由商务部门承担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主要部件相关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报告有关回收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商务部门报告有关回收信息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三包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违规开展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二)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三)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四)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委托人违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和进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第一项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未经计量认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未经计量认证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2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检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行政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检验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人员以及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检验检测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明知从事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未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禁止从业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但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拒不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浪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认证的,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等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等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与说明书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备案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相关文件和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的;(二)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未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采购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或者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二)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明知从事前数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或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二)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有关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回收食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有关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回收食品管理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或未执行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一)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的;(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培训、考核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的;(六)大型超市卖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抽样检验及相关记录的;(七)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受委托企业未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委托企业未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有关信息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未执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送餐人员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送餐人员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用非专用膳食容器配送,或未对配送容器定期清洁、消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从事餐饮配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专用,或者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的;(二)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三)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未遵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未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或者散装熟食卤味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或者散装熟食卤味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对没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二)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网络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一)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二)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如实公布检查结果的;(三)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一)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二)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或者未及时删除、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有关规定,生产活动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生产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遵守有关进货、销售记录及其保存期限要求,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遵守有关进货、销售记录及其保存期限要求,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等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经营条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票据凭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经营条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票据凭证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登记。 |
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登记。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取得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经营前未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的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规定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等行为,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掺杂掺假、混有异物的食盐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杂掺假、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1]3号,2021年3月30日印发)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1]3号,2021年3月30日印发)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1]3号,2021年3月30日印发)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1]3号,2021年3月30日印发)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聘用人员,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1]3号,2021年3月30日印发)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相应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食堂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存在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市生猪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采购外省市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生猪产品经营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接收不具备相应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进场交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接收不具备相应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进场交易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生猪产品查验记录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相关查验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相关查验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对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对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记录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未经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经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应当监督生猪产品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保存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或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猪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的,或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生猪产品,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按规定收集、存放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进行着色标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收集、存放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或者未按规定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进行着色标记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不及时予以答复的,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不及时予以答复的,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体用餐配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帐制度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帐制度的;(二)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二)参与膳食分装、发放的本单位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无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至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无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无零售许可证零售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对未按规定办理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六)采购进口酒类商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批发和零售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生产、批发和零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控烟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8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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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拒不改正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拒不改正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拒不改正的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拒不改正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9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申请商标注册或未经核准注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将未注册商标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冒充注册商品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拒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使用商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2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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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3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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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从事印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存在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规定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标申请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接受委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烟草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玩忽职守,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等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其他违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4 |
行政处罚 |
对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在药品、疫苗、临床试验等许可、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聘用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3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4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违反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以外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医药有关规定,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关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生产或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或未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第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其1年,但不得少于3年。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或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3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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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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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库房地址,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2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有关规定,有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或者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六)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的;(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八)未按照要求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的(九)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的;(十)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的;(十一)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六)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进口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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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8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政处罚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0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变更、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4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 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未实行处方实名制、未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或者未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第四款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 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展示药品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 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 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 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 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 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较重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张贴,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8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播出、发布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49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存在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 市 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 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 12月26日发布) … 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 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 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 日 常监督等职责。 |
市级、区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0 |
行政强制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1 |
行政强制 |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2.《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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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3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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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市级、区级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4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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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市级、区级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或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或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或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5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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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市级、区级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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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7 |
行政强制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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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8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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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5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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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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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1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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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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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3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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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市级、区级 |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4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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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市级、区级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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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市级、区级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6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对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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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市级、区级 |
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对有关场所予以查封,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对有关场所予以查封,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对有关场所予以查封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8 |
行政强制 |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予以封存,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予以封存,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予以封存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69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0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1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2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3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4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5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市级、区级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实施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实施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实施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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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8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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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7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区级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市级、区级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2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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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市级、区级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3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级、区级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4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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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级、区级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5 |
行政检查 |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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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6 |
行政检查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7 |
行政检查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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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8 |
行政检查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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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89 |
行政检查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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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0 |
行政检查 |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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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1 |
行政检查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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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2 |
行政检查 |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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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价格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价格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价格活动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3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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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3.《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 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4.《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4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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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5 |
行政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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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6 |
行政检查 |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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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7 |
行政检查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8 |
行政检查 |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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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99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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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能源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0 |
行政检查 |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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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1 |
行政检查 |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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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2 |
行政检查 |
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2.《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3 |
行政检查 |
对标准制定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标准制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标准制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标准制定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4 |
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5 |
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的监督抽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的监督抽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的监督抽查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6 |
行政检查 |
对锅炉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社区内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重点监控事项,并配置协管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第十一条第一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使用情况的抽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府规[2021]10号)行政检查第3项:对本社区内有关场所使用锅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乡镇街道 |
拒不履行对锅炉使用情况的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锅炉使用情况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锅炉使用情况的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7 |
行政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8 |
行政检查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09 |
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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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区级 |
拒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0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1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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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至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2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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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至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食品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对食品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食品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3 |
行政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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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至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4 |
行政检查 |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至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5 |
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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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八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性抽检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性抽检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性抽检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6 |
行政检查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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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7 |
行政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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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8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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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19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检查,以及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延伸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0 |
行政检查 |
对疫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以及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延伸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1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延伸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2 |
行政检查 |
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
市级、区级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3 |
行政检查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4 |
行政检查 |
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
|
区市场监管局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监督检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5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登记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市级、区级 |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股权出质准予登记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6 |
行政确认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 |
|
区市场监管局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2019年3月13日印发)三 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
区级 |
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条件的准予核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7 |
行政奖励 |
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8 |
行政奖励 |
对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对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对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取得显著成绩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29 |
行政奖励 |
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0 |
行政奖励 |
对直销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直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直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直销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1 |
行政奖励 |
对传销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传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传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对传销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2 |
行政奖励 |
授予政府质量奖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级、区级 |
未对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组织审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评选政府质量奖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3 |
行政奖励 |
产品质量举报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产品质量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产品质量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产品质量举报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4 |
行政奖励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5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价格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价格举报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价格举报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6 |
行政奖励 |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
市级、区级 |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7 |
行政奖励 |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选 |
|
区市场监管局 |
《关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批复情况的函》(沪评组〔2022〕40号)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批复意见的函》(国评组函〔2022〕7号),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提升为市级表彰。奖项设置为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和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 |
市级、区级 |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奖励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8 |
行政裁决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
市级、区级 |
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名称争议裁决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名称争议裁决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39 |
行政裁决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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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
市级、区级 |
不按规定程序开展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0 |
其他类别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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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1 |
其他类别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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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审批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2 |
其他类别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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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 |
区级 |
对符合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3 |
其他类别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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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二、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
区级 |
对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4 |
其他类别 |
户外广告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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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户外广告媒介发布公益广告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户外广告媒介发布公益广告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5 |
其他类别 |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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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区级 |
对符合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办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6 |
其他类别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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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区级 |
对符合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7 |
其他类别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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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8 |
其他类别 |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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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撤销公司变更登记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实施撤销公司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撤销公司变更登记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49 |
其他类别 |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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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款: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0 |
其他类别 |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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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1 |
其他类别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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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违反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2 |
其他类别 |
信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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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办理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办理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市场监督管理信访办理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3 |
其他类别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主动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主动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主动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市级、区级 |
拒不履行依申请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依申请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依申请公开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4 |
其他类别 |
研究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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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街道办事处。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附件:上海市青浦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
市级、区级 |
擅自规定规范性文件禁止事项的 |
责令限期纠正、通报 |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经督促仍不补报的 |
责令限期纠正、通报 |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或者有关法制建议、审查意见的 |
责令限期纠正、通报 |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 |
责令限期纠正、通报 |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355 |
其他类别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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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10号)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市质量技监局(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受理权下放区县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受理及初审牟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6 |
其他类别 |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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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386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等8个地方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10号)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市质量技监局(四)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受理权下放区县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 4、《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3〕3号)第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在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并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
市级、区级 |
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牟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7 |
其他类别 |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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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8 |
其他类别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
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
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59 |
其他类别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报告 |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区级 |
拒不履行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信息报告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信息报告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信息报告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60 |
其他类别 |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展销会基本信息报告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
区级 |
拒不履行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展销会基本信息报告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展销会基本信息报告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展销会基本信息报告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61 |
其他类别 |
罂粟壳经营审批 |
罂粟壳经营(零售)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省级以下罂粟壳的批发业务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市)、县(市)指定一个中药经营企业承担,严禁跨辖区或向省外销售。第十九条 严禁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非指定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从事罂粟壳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禁止在中药材市场销售罂粟壳。 |
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62 |
其他类别 |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 |
|
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63 |
其他类别 |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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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
市级、区级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利用备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