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一、行政许可事项(17项) |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城市容貌标准》4.0.2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
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5.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
6.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7.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审批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9.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
10.迁移树木审批 | 《上海市绿化条例》 |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片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1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13.占用已建成绿地审批 | 《上海市绿化条例》 |
14.移植古树后续资源审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批准)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1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
二、行政处罚事项(41项) |
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2.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3.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4.对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5.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6.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7.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8.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9.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10.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1.弄虚真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2.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13.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14.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5.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6.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7.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8.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
19.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
20.违反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条 |
21.侵犯林草种质资源国家主权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
22.违反品种审定制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23.不再具备种子生产条件生产林草种子的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
24.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
25.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26.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27.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
28.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29.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八条 |
30.伪造林草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31.林草种子企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
3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草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3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3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35.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36.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37.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38.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39.违反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40.对滥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41.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三、行政强制事项(5项) |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2.封存、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3.代为补种毁坏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4.代为补种滥伐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5.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代为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四、行政征收事项(2项) |
1.绿化补建费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沪价费(2006)027号 |
2.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沪价费(2006)027号 |
五、其他类别事项(7项) |
1.对公共绿地和立体绿化的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
2.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
3.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 |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和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告》 |
4.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 |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和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告》 |
5.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立备案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办理备案) |
6.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种类和产生量的申报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7.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