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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5日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闵)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130056号

当事人:丁海忠  

证照号码:*******************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222弄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经查,2025年12月01日10时15分你被执法队员发现在你所持有的不动产上海市闵行区277号商铺发现搭建有插层,东西长11米,南北长10米,面积为110平方米,材质为槽钢。

2025年12月16日李世林受你的委托至莘庄工业区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上海市闵行区277号商铺是你所持有,该处插层不是现承租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满意饺子店搭建。

2026年02月13日执法队员分别向你的受托人李世林以及你的承租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满意饺子店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你们均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区政府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生效后,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如需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提交本机关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03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二份存卷)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