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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2日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完善依申请办理工作全链条管理,规范办理工作全过程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试行规范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理工作口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口径适用于区政府为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登记)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成登记。

第四条(审核) 录入工作平台后,政务公开科要及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按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规定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分办)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内容分别处理:

(一)涉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和领域的,转主管或牵头部门办理:

1、涉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资源管理等领域的,转区规划资源局。

2、涉及房屋征收等领域的,转区土地征收中心办理。

3、涉及房屋管理等领域的,转区房管局办理。

4、涉及区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转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办理。

5、涉及其他事项的,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涉及以下情况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1、属于区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或部门联合制作的。

2、原制作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相关职责没有承受部门的。

3、申请信息明显不存在,或者明显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4、其他无法指定具体部门办理的。

第六条(承办) 对区政府办公室分办的申请,各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将拟定的答复书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涉及多部门的申请,由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答复意见。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部门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办理。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报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决定。

第七条(告知书审核)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收到拟答复的告知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内容等要素是否与申请一致;

()是否引用法律条款。

审核同意的,通过平台或电话告知办理部门;不同意的,在工作平台内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告知书用章) 对出具给申请人的答复告知书,加盖区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区政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部门拟答复的告知书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盖章后两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因答复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的,由部门将告知书送到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盖章。

第九条(告知书送达) 办理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复议的,区司法局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相关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答复事务,准备答复材料,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复议机关。由主管或牵头部门办理的申请,由该单位负责行政复议事务。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生行政诉讼的,区司法局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送相关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答辩事务,准备答辩材料,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审判机关。由主管或牵头部门办理的申请,由该单位负责应诉事务。

第十二条(办理期限) 各部门应及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有关工作不得违反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规定。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按规定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归档保存) 依申请件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等办理程序,办结结果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由政务公开科及时整理、归档,录入工作平台备查。

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后1个月内将法定的办理过程材料、结果材料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根据档案保管的要求整理相关纸质材料,交区档案局归档。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部门对分办、审核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办、审核结果2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生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工作规范自20207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