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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工作规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7日

闵行区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更新维护”,是指区各行政机关对新制定或过期失效的政府信息在公开载体上及时进行发布、更新和维护的一项工作制度。

本规范所称的“公开载体”,包括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政府网站(区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网页)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信息公开受理点、基层查阅点以及电子信息屏等。

第三条(更新维护主体)

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更新维护内容)

更新维护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文等。

第五条(更新维护时限)

    区各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或更新。

第六条(监督保障机制)

更新维护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考评指标,纳入本区各行政机关目标考核范围。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更新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区政府网站负责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自查。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