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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7日
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送交制度,促进本区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全面、便捷、及时的政府信息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是指,本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将本机关制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定期送交区档案馆,以确保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向社会公开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送交形式) 区各行政机关应向区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加盖公章)以及《目录》的纸质文本各两份。送交时,应附上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确认书》2份,区档案馆盖章后,1份由区档案馆留存,1份由报送单位留存。 同时,区各行政机关还须通过区政务网向区信息查阅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以及《目录》的电子文本。 区各行政机关应统一按区档案馆制定的表格格式报送,目录数据应完整无缺。 第四条(送交时间) 区各行政机关应于每月5日和20日将有关材料送交区档案馆(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以确保有关政府信息在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规定时间无需送交的政府信息,须填写《闵行区政府公开信息移送情况回执单》进行零报送。 第五条(信息变更) 区各行政机关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或者废止的信息送交区档案馆。 第六条(统计报送) 区档案局应当每半年向市档案局和区政府办公室统计和报送一次本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情况,每月统计和报送一次本区政府信息查阅情况。 第七条(考评机制) 送交工作情况作为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的一项指标,纳入本区各行政机关目标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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