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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机制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7日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区府办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公开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规定》),建立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接收)由政务公开科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申请人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提交申请。(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区政府、区府办当面提交申请。或者到设置在区档案馆设置的集中受理点提交申请。(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闵行”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受理”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第三条(协办)  区政府、区府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区府办政务公开科负责根据申请内容分别处理:

(一)涉及单个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和领域的,转主管或牵头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1、涉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的,转区规土局;

2、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转区征收中心;

3、涉及信访事项及相关领域的,转区信访办;

4、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法制工作的,转区法制办;

5、涉及区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转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

6、涉及其他事项的,转相关职能部门。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合作协办

1、政务公开科指定一个牵头单位,相关部门为配合单位。

2、配合单位将协办意见交给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汇总。

3、牵头单位须向区政府、区府办提交(1)代拟的答复文书;(2)牵头单位的情况说明;(3)各配合单位的情况说明。

4、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增、减配合单位,并通知配合单位。

5、配合单位须向牵头单位提交代拟的答复文书、情况说明。

6、代拟的答复文书必须是《2015年示范文书依申请公开常用示范文书(2015年修订)》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具体文字可在示范文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特殊类型的答复除外。

7、必须有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签字、单位的印章。

(三)涉及以下情况的,由区府办办理

1、原制作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相关职责没有承受部门的;

2、申请信息明显不存在,或者明显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3、其他无法指定具体部门办理的。

第四条(草拟答复)由政务公开科根据各协办单位反馈的情况草拟答复告书。

第五条(审查) 草拟的答复告书分别报送区府办分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区政府分管申请内容的分管区长、区政府分管信息公开的分管区长审核。审核时对依申请转主动公开一并进行审核。

第六条(用章)(一)由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加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对于特殊类型的答复告知书,加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章。

(二)由区府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加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第七条(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保存邮寄凭证。

第八条(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复议的,区府办可聘请律师予以协助。政务公开科及律师负责准备答复材料,报区政府分管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材料报行政复议机关。

第九条(行政诉讼)(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发生行政诉讼的,区府办可聘请律师予以协助。政务公开科及律师负责准备答辩材料,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信息的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材料送法院。

(二)庭审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政务公开科出庭应诉,或由政务公开科报经区府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相关部门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聘请的律师应出庭应诉。

 

                              闵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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