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9〕154号
各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年9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闵行区政府《关于本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意见》,结合闵行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音像包括照片、音频和视音频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坚持“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文字记录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规范执法用语,文字记录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以下行政执法现场(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1.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 2.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场所的行政检查; 3.勘验; 4.抽样取证; 5.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6.听证; 7.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8.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本局认为应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现场(场所)。 第六条 音像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开始音像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音像记录应连续、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内容。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 规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在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政检查采用音像记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对音像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但保存时间不少于10个月。 1.不作为案件证据的; 2.未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记录或者不按照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的; 2.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的; 3.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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