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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闵府规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18日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及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工作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等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探索融合式、嵌入式、“1+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深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不断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管委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单位)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需向区审计局报送包括建设项目批复情况、审价及结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在内的项目信息(含电子数据)。

第九条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法定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涉及前期费用的,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与项目相关的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二)动拆迁项目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内控制度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履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二十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使用镇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闵府规发〔2018〕3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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