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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2日

 

闵府规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21日

 

 

 

 

闵行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

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意见。

二、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要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被征地人员分类

需要按照本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四、落实就业援助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就业阶段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创造条件鼓励其实现市场就业。对于上述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可按照市、区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补贴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经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

对于不满足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人员,就业确有特殊困难,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80%。

五、落实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就业阶段人员

1.社会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生活补贴费

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60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其中,16周岁以上的在校生,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下同)。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其中,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

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5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对其中确有生活困难的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前,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给予适当帮扶。

3.续缴补缴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

对于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给予补贴,其中,通过灵活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单位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其个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以上三项补贴至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即停止。

4.医疗参保补贴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参保缴费补贴。

5.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6.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133228元,今后按照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增长。

(二)养老阶段人员

1.养老阶段人员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第五条第一款)基础上,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承担。其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由政府补贴给个人。

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105271.9元,今后按照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增长。

2.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3.养老阶段人员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133228元,今后按照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增长。

六、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

区规划资源局将拟征地信息等书面告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人社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负责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公安分局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区规划资源局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向区人社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社局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完成备案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区规划资源局凭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其它被征地人员

1.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事宜,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2.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补充保险按原办法执行。

3.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医疗待遇等另行制定。

八、其他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政府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35:65比例分担,区财政承担资金于次年通过区镇财力进行结算。

(二)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社局承担。区人社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操作办法(细则)。

(三)本意见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抄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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