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3年,我区印发了《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闵府发[2013]10号)《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闵府办发〔2013〕72号),标志着我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全过程管理体系正式建立。2020年8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限额的相关规定,我区重新修订了《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闵府办发〔2020〕42号)。自我区限额以下工程管理体系建立以来,总体运行规范有序,得到了市、区各级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的充分肯定,外区、外省市建设管理部门也多次调研学习,借鉴我区做法。 此次修订我区限额以下工程管理文件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应进一步突出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市场秩序;二是经过多年工作实践,部分限额以下工程管理流程仍有优化空间,应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予以调整。 二、关于适用范围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市政、水务、绿化、民防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家庭居室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职责分工 限额以下工程采用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即:区建管委落实行业管理及指导职责,负责全区限额以下工程的综合协调与施工承发包统筹管理;区级立项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办理街镇审批立项及其辖区内企业立项的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程序,并负责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 四、关于施工承发包管理 区级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所属企事业单位、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纳入限额以下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范围。 取消原管理办法中预选承包商制度,限额以下工程施工承发包全部采用公开发包,完全面向市场公开,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承包商的确定采用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 五、关于管理文件的整合 原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办法为区府办印发文件,而小型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考虑取消预选承包商制度后,已无必要针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单独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次修订将《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区府办文件升格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市级部门反馈意见,《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实施细则》由区建管委印发。各区级部门、街镇(工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操作细则,加强内部管理。 六、关于全过程管理 考虑政策延续与平稳过渡,本次修订未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报批、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流程进行调整。对在实施细则中对施工承发包流程进行了合理优化,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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