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积极发展基层民 主,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稳妥审慎。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二、组织架构 镇政府(含相关街道办事处,下同)建立健全镇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及监督审核等工作。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纪工委)、党建办、信访办、党政办、社区(建)办、规建办、财政所、动迁办、审计办、司法所、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农经部门等条线部门和相关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相关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村建立健全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等。推进小组成员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两委”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相关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 2.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属村民小组建制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 2.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四、具体程序 (一)村民小组的撤销 村民小组的撤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1.村民小组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建制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区相关部门审核。 村民委员会再次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书面表决。 2.村民委员会提交请示。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以及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代表签名等相关材料。 3.镇政府审核及报备。镇政府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情况及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须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村民委员会的撤销 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村民会议表决。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后,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3.镇政府提交请示。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以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后,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提交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议、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相关决议文件、撤村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等相关材料。 4.区政府审核及批复。区政府对镇政府的请示进行审批前,应征求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等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批复生效后,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在区相关职能部门、镇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及时开展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撤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前,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村集体资产或村民小组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制定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处置方案应报镇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镇、村应妥善保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的相关材料,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稳妥有序开展村组撤制工作。街镇层面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相关条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撤制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各村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撤制工作方案,按照规定流程开展工作,并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撤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夯实社会治理。一是建立健全基层组织。村组撤制后,要依法依规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暂时不能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措施,实现管理和服务全覆盖。二是纳入社会保障。要引导村民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村组撤制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要按照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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