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撤制工作,加快撤制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草拟了《闵行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撤销的基本原则、启动条件、具体程序、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原闵行区相关撤组撤制实施办法已不符相关要求。目前我区符合原撤村条件但未撤村的“空壳村”,由于剩余零星土地难以征收、剩余农业户籍人员无法转性、集体资产处置是留是分存在争议等原因,导致其撤制工作难以推进。村组撤制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基层社会稳定,事关乡村振兴大局,亟需制定出台本区村组撤制相关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启动政策研究工作。5月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各相关委办局、涉及街镇召开“空壳村”村组撤制工作座谈研讨会,专题研究村组撤制工作。通过学习借鉴浦东新区、青浦区等地做法以及前期充分调研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9月底形成村组撤制工作的基本思路、框架与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区级实际进行细化,主要共涉及3个方面: (一)启动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文件要求,将我区村组撤制启动条件调整为:(一)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二)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建制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村组撤制工作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推进村组撤制工作的具体流程,规范基层操作。 (三)组织架构 借鉴原村组撤制办法(闵村自办〔2011〕4号),新增“组织架构”内容,明确属地街镇要建立健全镇级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纪工委)、党建办等条线部门和相关村负责人组成。要求拟开展撤制工作的行政村建立健全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推进小组由村“两委”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相关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为我区村组撤制工作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