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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闵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1日


闵司规发〔20221

区各律师事务所:

经评估,2019年4月印发的《闵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闵司规发〔2019〕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5月25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2022520

 

 

 


闵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上海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原则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

第三条  法律援助律师团组建、值班安排、案件指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在闵行区;(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执业年限不满三年的,执业至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3)40周岁以下(含),但通过刑事、婚姻家庭、劳动法、行政法专业评定的律师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团所有成员参加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劳动仲裁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值班,并承办民事案件,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综合考虑执业经验、执业年限、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因素,指派通过相关专业评定的律师承办。

第六条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执业年限三年以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承办,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综合考虑执业经验、执业年限、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因素,指派通过相关专业评定的律师承办。

第七条  3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由通过劳动法专业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每年12月1日至10日向公共法律服务科申报。现法律援助律师团内律师需根据年龄变动情况自身意愿工作实际重新申报。

法律援助律师团设办案团和专业团,申报专业团领队律师必须通过劳动法专业评定,并根据要求在本律师事务所招募3名以上、10名以下执业律师为团员。

第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科每年12月11日至20日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律师团及成员名单。法律援助中心于每年12月25日前确定值班和案件指派顺序,报公共法律服务科备案。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十条  值班工作职责:(1)解答法律咨询;(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4)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被告人签署适用建议程序诉讼权利告知书进行见证;(5)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6)协助看守所开展对在押人员的法治教育;(7)在区劳动仲裁院值班的律师免费代写法律文书;(8)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办案工作职责:(1)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案件;(2)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维护法律援助形象和信誉。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但受援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服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安排和案件指派。如遇时间冲突,值班律师自行与法律援助律师团其他律师协商,并提前1天报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随意调换;因故无法接受案件指派,需向法律援助中心说明原因,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不得私自将指派案件转交其他律师承办。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律师在首次会见受援人时,要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代理,并记录在案不同意的,应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第十八条  证据、诉讼文书等材料交接,需有受援人签名或按捺手印确认。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二十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在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业务卷宗材料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其中必须包括:会见记录、辩护代理词、法院的庭审记录、法律文书、结案报告、受援人满意度反馈表、有受援人签名或按捺手印的材料及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的,以受援人或其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参加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遇时间冲突,需提前1天向法律援助中心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法律援助律师及律师团的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轮派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承办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轮派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因受援人意愿、案件复杂等原因,可以不受轮派顺序限制,但要确保指派案件总量公平公正。法律援助中心每月向公共法律服务科报备值班和案件指派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当事人、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掌握法律援助律师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办法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定期召开法律援助律师工作例会或举办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法律援助律师投诉举报,由法律援助中心先行登记,并指派2名工作人员初步核查。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无法查实的,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投诉举报人不同意初查结果,坚持投诉举报的,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按照律师类投诉规定受理、调查、答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法律援助律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法律援助工作: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

(二)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存在虚假申报的;

(四)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法律援助工作一年,自作出停止法律援助工作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法律援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但未受到行业惩戒的;

(三)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擅自向媒体宣扬、透露、编造法律援助相关资讯,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受到投诉举报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受理调查期间暂停法律援助工作,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恢复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执业年限和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22526日至2025525日。

第三十三条  闵行区司法局负责对本管理办法解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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