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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闵行区现代化产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整改情况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日

       闵行区审计局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5月31日,对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负责实施的2021-2023年度闵行区现代化产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区经委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注重整改,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本部门问题,建立整改清单,认真分析原因,明晰责任;加强闭环管理,查找根源,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政策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审计报告反映区经委个别扶持政策放空的问题,现已整改。区经委个别政策条款在2021-2023年间均未执行,涉及4项政策、11项条款。

      区经委于4月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结合本区实际,对政策中覆盖面较低、与其他政策内容有交叉或实际操作有困难的条款进行调整优化,充分考虑政策制定是否合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是否达到要求,聚焦闵行短板、不足及发展需要,联合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经委规发〔2024〕1号),已将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具体如下:

   (1)《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20〕101号):十三、创建各类产业发展载体机构。

      政策期内没有获得授牌认可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园区,因此没有园区载体申报。此项条款已于2024年出台的《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24〕1号)中删除。

   (2)《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闵经委规发〔2021〕3号)中:二(1)、公共服务机构。

      自政策出台后,市经信委提高了申报标准,能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的服务机构逐渐减少,因此没有机构能够获得此项扶持。此项条款已于2024年出台的《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24〕1号)中删除。

   (3)《闵行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意见》(闵经委规发〔2021〕7号)中:一(一)、支持优质企业落户;一(二)、优质企业租金补贴;二(一)、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项目;二(四)、推进区内企业上云上平台;二(五)、鼓励“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二(六)、鼓励申报市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应用;三(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     (二)、支持联盟开展产业发展活动。

      一方面,因部分《闵行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意见》中相关条目与《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扶持比例和金额相同,且企业受以往申报惯性思维倾向于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另一方面,本轮《闵行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意见》申报条件较高,符合申报的主体较少,导致个别扶持政策放空。一是将上一轮政策中放空的政策条款删除,具体为:“二(四)、推进区内企业上云上平台;二(五)、鼓励“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二(六)、鼓励申报市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应用;三(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将部分政策在新一轮工业化政策中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为:“一(一)、支持优质企业落户;一(二)、优质企业租金补贴”以及“二(一)、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项目;三(二)、支持联盟开展产业发展活动”。同时,加大产业政策宣传力度,结合各类产业政策培训,提高企业知晓率,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4)《闵行区鼓励引导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20〕55号)中:一(六)、鼓励并购重组上市。

自文件设立的2020年开始,闵行没有兼并的上市企业,主要以IPO为主。由于市场环境和企业战略选择,区域内的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独立上市(IPO)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而非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随着新政出台,企业上市之路逐渐收紧,未来两年的主旋律可能以并购为主,故在《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24〕1号)中予以保留。后续,区经委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企业需求,适时调整政策导向和扶持措施。同时,将通过举办并购重组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对并购重组的认识和能力,促进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市场扩张。

   (二)租金补贴兑现不合规

    (1)审计报告反映区经委对个别欠缴租金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的问题,现已整改。2022年,区经委依据个别公司提供的房租发票对其2020.12-2021.12场地租金给予补贴27.32万元。经审计调查指出该问题后,区经委即联系了该公司,发现其已申请破产。

       莘庄工业区已于2024年2月向闵行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费、电费、违约费等费用共计440余万元,该公司对先取得发票但未实际支付租金无异议。4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莘庄工业区胜诉。5月29日,该公司正式递交了破产申请。区经委即向委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律师表示,该公司向区经委申请享受租金补贴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为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并不是虚假证明,因其是在未实际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获得了发票并向区经委申请了房租补贴,现该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可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与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对接,区经委按照债权申报要求梳理了相关证据链材料,并提交至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现阶段资不抵债,后续如企业有应收款到账,按照法律偿还顺序,区经委申报债权属于一般债务,处于最后偿还顺位,难以实际得到偿付,且从目前企业现状来看,尚无账面资金可以实际偿付。根据管理人的意见及现实情况,区经委索回补贴资金无望。

       后续,区经委将认真结合此轮整改,举一反三。一是平时加强对申报政策企业的熟悉和了解,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二是优化政策申报及审核方式,使之更有针对性和规范性。

   (2)审计报告反映区经委超范围计算补贴资金的问题,现已整改。经审计发现,2021年,区经委给予个别公司“租借企业用房”补贴17.01万元。审计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中包含了向外区企业租赁的公寓,扣除该部分资金后实际应补贴资金6.79万元,超额补贴10.22万元。

      问题项目为该公司申请的“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租借企业用房”项目。根据操作细则,符合政策申请条件的企业需“租借本区市场主体用房”,即房屋产权人为本区市场主体。当审计指出问题后,区经委立即对该公司租赁合同中的甲方进行核实,经确认确为外区企业,所涉及补贴额度为10.22万元。前期,区经委已联合虹桥镇,实地赴企业与相关负责人积极沟通、说明情况,要求企业予以及时退回相关超范围补贴资金。企业已于10月8日按照要求退回了相关超范围补贴资金,区经委随后将10.22万元扶持资金退还至区财政局专户。

     在后续政策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区经委将切实按照相关操作口径要求执行,严把项目材料审核、强化过程监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在拟定政策时,确保政策文字内容清晰、具体、可操作,避免因不明确、不规范的表述而导致执行过程中引发争议。

  (三)违规对未达标企业给予扶持

     审计报告发现违规对未达标企业给予扶持的问题,现已整改。

  (1)专精特新政策,文件要求区级专精特新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经审计发现,2023年区经委对2家营业收入未达标企业给予区级专精特新补贴10万元。

    2023年开始,区经委已不再新认定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在2024年出台的《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24〕1号)中删除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款。其中,一家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被公布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新一轮市级专精特新补贴中予以补差,将剔除该5万元的资金。另一家公司已于10月17日将5万元扶持资金退还至区经委账户,区经委随后将5万元扶持资金退还至区财政局专户。

 (2)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文件要求企业上一年度至少获得1项专利。经审计发现,2021、2022年区经委对3家专利情况未达标企业给予补贴30万元。

    根据当时执行的《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闵经委规发〔2021〕2号),申请企业需要上一年度至少获得1项专利,而以上三家企业在申请年度上一年仅有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并无专利。

   我委认真研究,并开展了以下相关整改举措:一是修订完善新一轮区级管理办法。根据新一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市级办法中已删除对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指标要求),我委已于今年7月更新出台了《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步删除了“上一年度未获得1项专利”,调整为“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各类知识产权,以保障和尊重不同领域企业的申报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精准度。一方面,在后续政策执行过程中,明确政策执行的具体流程、标准、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积极向企业做好宣贯,并告知企业在创新投入、创新条件、创新绩效等方面的评定标准,便于企业做好自我评估,提升申报精准性。三是全力构筑良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区正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而政策扶持是吸引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个别迁出企业仍获得扶持

     审计报告发现个别迁出企业仍获得扶持的问题,现已整改。经审计发现,个别政策资金兑付或审批流程完成前未对企业注册地址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导致政策资金拨付至已迁出企业。

    根据区财政发布的《关于建立产业、科技扶持政策联合评审机制的通知》要求,区经委征求区税务和区投促意见,未发现异常企业,故在后续拨款流程中忽略了持续跟踪企业经营情况。

    后续,区经委将加强对企业迁出情况的监控,及时更新企业信息,避免政策执行中的疏漏,并于拨款前针对企业注册地址进行核查,确保政策资金仅拨付区内企业。

 

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