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发〔2020〕24号
各申请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闵行区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实施方案》(闵府办发〔2020〕1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整合优化办事流程,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闵行区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核发”办理过程中试行部分审批材料告知承诺。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核发事项告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承诺书(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
当前位置: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核发事项部分审批材料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