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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核发事项部分审批材料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闵应急发〔202024

 

各申请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闵行区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实施方案》(闵府办发〔20201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整合优化办事流程,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闵行区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核发”办理过程中试行部分审批材料告知承诺。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核发事项告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承诺书(经营(不带储存设施))》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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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