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颛桥镇人民政府办理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法》的通知
镇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居委、村委、镇属公司: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颛桥镇人民政府办理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04月13日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理 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闵府办发〔2018〕81号 )以及其他有关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提出并经确认的,对镇政府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代表书面意见”)。 第二条 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是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镇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并将其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办理代表书面意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镇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本镇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工作,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承办人员;建立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承办人员具体推进落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代表联名提出、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六条 代表书面意见实行由镇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由一家承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相关单位配合办理(会办)。个别职责交叉、部门较多、对承办有不同意见的,由镇政府办公室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交的代表书面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受理确认和审查立案并归口转交后,由镇政府办公室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书面意见,经镇人大书面意见督办小组确认和审查立案并归口转交后,由镇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书面意见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对代表书面意见的内容和要求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当及时与代表书面意见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 对经研究认为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无故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办理、面商和答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抓好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制定计划,分解任务,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以务求实效为目的。对代表书面意见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或因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解决的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所有“留作参考”件需经分管镇领导阅批同意。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书面意见,可归并研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牵头答复提出人,原则上主会办单位要共同面商走访答复提出人,确实不需要共同面商走访答复的,经主办单位及提出人同意,会办单位可不参加面商走访答复提出人。会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主办单位一起解决问题,认真负责的提供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对会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如实评价,形成合力推进办理工作。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镇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把面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出人的联系,健全办理前沟通、办理中调研、办理后交流征询机制;对“正在解决”件每季度至少要与提出人反馈一次办理进展,对“计划解决”件每半年至少要向提出人通报一次办理进度;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沟通反馈,提倡面对面沟通协商,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网络沟通,及时回应提出人诉求;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对提出人多年反复提出的或者较多人联名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应高度重视。 面商提出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面商一般在承办单位接收代表书面意见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承办单位接收代表书面意见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提出人面商,详细了解提出人提出书面意见的背景、意图和相关要求、建议,征询办理意见。面商一般应采取当面沟通,面商时要求由主办单位牵头,原则上主会办单位领导应当参加。 (三)对多人联名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一般可面商领衔提出人。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承办单位负责人一般需参加座谈。 (四)承办单位要根据面商情况,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办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本着解决问题的宗旨拟写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书面意见内容,认真形成办理复文。办理复文要提高针对性,开诚布公,直奔主题,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答复,并注重向提出人反馈其所提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和所提问题的推动解决情况。 办理复文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详见附件),采用公文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果分为4个类别,具体按以下要求实事求是界定: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得到提出人认可已基本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积极采纳的,标为“已经解决”。 (二)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1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标为“正在解决”。 (三)所提出问题从交办日期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列入工作计划,标为“计划解决”。 (四)所提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或因目前条件限制以及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而所提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标为“留作参考”。 因法律、法规限制,明确不能解决的,或因提出的内容不符合代表书面意见要求的,经与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督办小组协商后退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办理责任,限时办结代表书面意见。主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与会办单位一起当面答复提出人,会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 第十五条 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主办单位确实不能在3个月内答复提出人的,应当提前向镇政府办公室和镇人大书面意见督办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并需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在换届后继续在限期内完成办理并答复提出人。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在承诺提出人的时限内办结书面意见(答复时已经解决的除外)。在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束或者有阶段性结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与提出人进行结果答复。 第五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办理任务后,应当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建立办理工作台账,按照“一案一册”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办理件的材料立卷工作,将每一件办理件从接收到办结流程中的文案进行整理、归档。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对照办理工作台账,组织办理工作自查,确保不遗漏办理任务。 第十九条 对收到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取得提出人的同意。实在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健全相关制度,主动对本单位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办理代表书面意见的工作情况开展全程跟踪督查,有条件的可邀请提出人参加。建立日常通报、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单位领导班子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办理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办理工作,通报办理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跟踪督办,积极兑现答复承诺。 镇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上门走访检查考核答复办理质量,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会同镇人大书面意见督办小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做好跟踪办理工作。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提出人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出人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 镇政府办公室一般每年会同镇人大书面意见督办小组组织一次“回头看”,承办单位要对历年未办结的代表书面意见,进行跟踪梳理,抓紧办理,尽早办结。对历年“留作参考”的代表书面意见,一旦具备办理条件,则需更改答复类型,重新开展答复办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面商记录单格式 2.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主办答复文稿格式 3.镇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记录表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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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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