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颛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颛桥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9月3日

镇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镇财政所拟定的《颛桥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颛桥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

 

 

颛桥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操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达到加强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目的,参照《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三重一大”审议金额的通知》(闵财采[2021]4号)、《中共颛桥镇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对《颛桥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闵颛府办[2021]1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本《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二条  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纳入全履盖管理。

第三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不得“超预算采购”原则。

第二章 内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镇招投标办负责采购全过程管理,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招标,并将中标结果通知业务需求部门、抄送镇财政;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向镇招投标办提出采购需求,提供项目的详细技术规格、数量、质量、时效等指标;镇财政负责审核采购需求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实施监管、履约验收、考核评价,负责对合同资金的支付及监管;监察办等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参照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具体可采用: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

(一)询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适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

(二)比选是指采购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比选文件,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比选用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并提供谈判文件。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适用货物、服务类项目。

(四)单一来源指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项目的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规范操作方式。

第四章 采购环节

第六条  业务需求部门制定采购需求方案(包括采购清单、数量、技术及服务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履约验收等),并按确定的采购方式;镇招投标办负责收集投标文件(指导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业务需求部门和镇招投标办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和评审标准;确定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参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原则,由镇招投标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需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邀请监管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按照采购需求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提出评审意见,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九条  由镇招投标办将项目招标结果通知业务需求单位,业务需求部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在合同执行环节过程中,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对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情况严格对标考核;镇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和监督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条款的严格履约。

第十一条  合同履约完毕(包括阶段性履约完成),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方和供应商共同签署。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合同履约过程中或履约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与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金额分类

第十三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实行镇党委“三重一大”全覆盖审议。

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须实行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须实行镇党委“三重一大”审议。

由镇招投标办负责汇总业务需求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需求内容后组织上会。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大型超市、实体店或电商自营店购买的货物,每件商品都能体现品名、数量、单价的,直接可以执行自行采购,但要求业务需求部门坚持价廉物美原则;涉及包件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业务需求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部门)需求的细则,也可以按照本单位(部门)内部制度规范操作。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修订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二年,期间如遇上级文件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应急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行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63号)执行。

第十八条  镇级国有企业及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1.颛桥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申报表

2.颛桥镇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