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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6日

 

闵建管规〔2022〕2号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委已制定《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项目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所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条 (部门职责)

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业内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区建管委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法院、区发展改革、交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并探索与市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区建设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合作备忘等形式,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情形)

建筑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执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发生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肢解工程、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闹访等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在本区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严重违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行为的;

(八)被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者认定具有与建筑市场业务相关联的不良信用行为的;

(九)因存在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区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管理,或者受到公开通报、联合惩戒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信用管理要求,需要纳入不良信息管理的。

第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管理程序)

本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案件移送、信访投诉、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和核查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报送。

(二)信息审议。不良信用信息的审议由区建管委负责召集,区发改委、国资委、交通委、人社局、财政局、市场局、绿容局、水务局、应急局、信访办等部门参加,对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进行联合审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信息确定。区建管委根据联合审议情况,确定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纳入不良信息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应当与不良信用信息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或相关部门公布的管理期限。

(四)陈述申辩。建筑市场主体收到书面告知的七日内,可以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建管委应当对建筑市场主体的陈述申辩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涉及需要改变管理期限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信息审议程序重新审议后,由区建管委按程序确定。

(五)信息公布。经确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建管委负责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布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上海市社会征信平台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渠道予以公布。

(六)信息更新。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目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情形行为的,管理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

建筑市场主体被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实际执行期限超过1年,且建筑市场主体具有积极修复其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经建筑市场主体书面提交申请,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区建管委可以决定提前解除其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内容)

向社会公布的本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件号码、列入部门、列入原因、管理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措施)

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等相关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其中,本区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限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期限内的建筑市场主体参加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等活动。

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或承发包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本办法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作责任)

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区建管委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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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