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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舍修缮(专项资金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2月8日
  • 索引号:SY1800202200004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2-02-07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22〕7号
  • 发布日期:2022-02-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单位校舍修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闵府办发[2019]35号文)、《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闵府办发[2020]42号)、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管学校校舍维修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和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校舍修缮专项资金一般来源于各级各类用于校舍维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用途及范围

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经发改委或各镇政府立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各教育单位(含学校及各直属单位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一般为:

(一)校舍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的严重损坏、功能不满足教育需求、陈旧设施的装修翻新等;

(二)其他附属设施修缮:校舍配套道路、水电管线、消防设施、运动场地、绿化等各类辅助设施的修缮,以及学校用电、用水增容等。

第三条  修缮标准

校舍修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单价标准:结合市场上人、材、机价格变动及相关构造、做法、工艺,确定当年度维修项目的单价标准,由局管理中心对修缮价格标准进行调整确认,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二)面积标准:以产证面积为基础,结合实际需修缮部分面积作为编制依据(含屋面、外墙面、室内墙面顶面地面及水电、室外场地、道路、管线、绿化、用电用水等)。

第四条  项目安排原则与内容

项目安排原则上存在安全隐患的优先予以解决,同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在保障教育教学需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安排原则如下:

1.经踏勘复核的涉及安全隐患、影响使用功能、严重渗漏水、墙面严重开裂、运动场地严重破损等局部修缮项目。

2.影响教育教学正常使用的用电增容、用水增容的项目。

3.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资源调整类学校项目。

4.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新开办学校二次装修及场地建设。

5.列入局年度工作的创优、创建类项目及政策性专项项目。

6.其他经局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纳入维修的项目。

第五条   组织领导与各方职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教育系统校舍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条线行政领导担任副组长,计财科、审计室、普教一科、普教二科、学前科、成终教科、管理中心、核算中心负责人作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校舍修缮工作相关制度与工作要求;专题审议年度校舍修缮专项投资计划等。

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推进办设在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推进校舍修缮工作并开展日常工作。计财科、审计室、普教一科、普教二科、学前科、成终教科、核算中心明确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推进办主要负责修订校舍修缮工作相关制度;提出工作要求;编制校舍修缮专项投资计划;推进校舍修缮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各方职责

1.项目单位(预算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一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及资金测算,按时如实申报修缮计划,提供全面资料,配合现场踏勘;二是做好已确定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三是在局采购办或各镇招采部门的指导下,委托专业单位做好项目的采购工作;四是在局管理中心指导下,指派专人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五是在局管理中心指导下,落实专人做好开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后相关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全面全过程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六是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过程性和总结性评价。

2.局计财科:一是负责与财政部门联系专项预算额度安排及下达;二是指导年度校舍修缮专项预算申报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

3.局管理中心:牵头推进协调全区教育系统专项维修工作。一是按年度计划组织对各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二是联系、指导各项目单位申报年度维修计划;三是对申报计划汇总、踏勘,按安排原则形成初步计划报局讨论决策后,形成维修计划报区职能部门审批;四是做好直管学校专项维修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牵头推进项目进度,监督、协调工程实施,指导项目单位并参与竣工验收,履约评价及资料存档等工作;五是指导镇管学校专项维修项目的实施,督促镇管项目依法依规推进。

4.各镇社事办(教委):各镇为镇管学校校舍维修专项的申报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各镇校舍专项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领导、部门负责人、相关日常联系人等。为便于工作联系,每年年初应将当年度专项维修工作的相应人员名单报送教育局。各镇社事办(教委)应负责一是根据区教育局要求,联系、指导各镇管学校申报年度计划,按照本区域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资金的投入方向和标准对下一年度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在汇总、踏勘、审核后,形成各镇校舍修缮专项计划,报局管理中心初步评审形成全区镇管学校专项投资计划,报教育局决策;二是牵头推进镇管学校项目实施进度并定期上报局管理中心,监督、协调工程实施,参与竣工验收,履约评价及资料存档等工作;三是在局相关部门指导下,按区财政有关规定,对照批复的预算内容完整完成修缮内容,不甩项漏项、不随意变更项目。

5.局采购办:直管学校维修项目负责指导项目单位校舍修缮专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等。

6.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服务天数不得少于政策法规及合同规定天数。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在发改委批复的工作内容下进行限额设计,编制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文件;二是配合、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三是及时向局管理中心移交有关材料并归档。

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服务天数不得少于政策法规及合同规定天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一是参加施工图纸交底,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时交监理单位及局管理中心审定;二是严格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三是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四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申请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是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六是及时移交有关材料并归档。

8.监理单位:总监及现场监理的现场服务天数不得少于政策法规及合同规定天数。监理单位负责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二是重点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三是及时移交有关材料并归档。

第六条 计划申报与专项报批

(一)申报维修计划

各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及设计概算,再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年度校舍修缮计划。

1.时间要求

每季度初第一周,直管学校向管理中心申报修缮方案及设计概算;镇管学校由镇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管理中心。

2.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经济、适用。方案内除设计图之外,还应描述清楚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并附上需维修部位现状照片,设计概算参考本办法规定的修缮标准编制,并做好项目汇总。

3.项目评审与储备库

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及上报项目数,在收到材料后两个月内安排专业人员现场踏勘,并组织专家及业务科室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有条件通过或部分通过的项目,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纳入储备库。申报项目未通过的,应纳入学校年度非专项类维修计划。

4.项目实施

当年度第一、二季度评审通过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由学校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纳入精细化平台申报。当年度第三季度评审通过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根据财政资金情况及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安排维修计划及预算。第三季度评审通过未纳入下年度预算及第四季度评审通过进入储备库的项目,连同下一年度第一、二季度评审通过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纳入后年度预算,逐年类推。

(二)编制维修计划

每年10月,管理中心汇总当年度前三季度评审通过的项目,并结合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下年度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舍修缮专项计划,根据当年度专项维修预算总盘确定各项目预算,上报局领导审核,形成报送稿。

(三)确定维修计划

报送稿经局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会议通过后,再提交区教育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审议,确定年度专项维修计划。

直管学校及直属单位各项目总投资以发改委批复金额为准;最终各项目当年度安排预算由教育局结合直管专项维修预算总盘统筹确定。

镇管学校各项目总投资以区财政评审后总投资为准,最终各项目当年度安排预算由教育局结合镇管专项维修预算总盘统筹确定。

第七条  项目前期

(一)设计阶段

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区发改委及区财政最终批准的校舍修缮专项预算(项目内容和资金限额)内,进行限额设计。在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设计单位进行深化并出具施工图。

设计单位的选定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

根据《闵行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闵教字〔2020191号)相关规定,局管理中心、局采购办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需求及方案的报批、清单编制、招投标等工作。

镇管学校的招投标工作由各镇负责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并具备开工条件后,进入施工阶段。

(一)项目实施主体

直管学校、直属单位和民办学校校舍修缮项目中,根据《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闵府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建安费 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由闵行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建安费 1000万元以下项目在局管理中心指导下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镇管学校校舍修缮项目由各镇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对施工安全、进度、质量负责。

(二)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质量、工期等管理工作。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

局管理中心应全面协调、统筹推进项目的实施。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项目单位实施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镇管学校由各街镇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三)项目调整原则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概算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原则上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合同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存在未预料安全隐患的项目。

2.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项目。

3.影响校舍基本使用功能,必须变更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调整的要求

1.直管学校

项目调整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须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调整原则,在不超合同价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调整;调整内容需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出具专业意见,施工单位同时承诺调整内容在不超合同价,不影响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监督实施。

2.镇管学校

预算下达后,各镇应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概算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审批同意的调整内容不得纳入结算审价范围。审价应严格对照批复的预算内容,严格控制维修造价。批复预算内容之外增加的项目,由各镇自行承担,不得在该项目中列支。

第九条  验收、审价、结算

(一)直管学校

1.施工单位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向项目单位提出预验收书面申请。预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组织正式验收,局管理中心参与指导,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2.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编制结算文件,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8天内提供结算文件,交由局管理中心统一送交审价单位进行审价。

3.项目投资监理(或审价单位)由区财政统一确定。在收到结算文件后,管理中心应督促投资监理(审价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审价,出具《工程审价报告》。项目单位未履行调整手续的内容不得纳入结算审价范围。

(二)镇管学校

镇管学校根据各镇规定实施,原则上当年度项目须当年完成审价工作。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施工单位报送结算文件,审价单位自结算文件收到之日起28天内完成审价工作。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1030日前完成。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直管学校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资金拨付程序和方式,原则上项目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确定。审价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竣工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镇管学校

镇管学校根据各镇规定实施,原则上当年完成项目资金支付工作。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留存质保金,质保金的留存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由学校根据项目实际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到期日,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书面确认已完工程无缺陷责任,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及运用

局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单位对参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维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评价、综合评价。过程评价的时间一般在施工中期,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后,每年年底形成履约分析汇总。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的项目实施及任务分配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和服务意识。对于评价最后三位的单位,视情况将评价结果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镇管学校项目由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组织完成履约评价工作,并报局管理中心备案。各镇教委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镇管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区教育局。

第十二条 机动资金

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年度预算1%的资金作为机动资金。

机动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学校出现的突发事件,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或实施的急需维修且学校经费不能及时处理解决的应急需求,如不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开办使用。

机动资金的使用一般应由学校提出,局管理中心踏勘复核后报局领导小组批准。

资金使用和项目采购按区相关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的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依法合规申报、实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擅自变更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内容;

2.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维修项目;

3.未依法进行招标备案、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投资增加和引发质量问题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责任

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未落实监督责任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说明

民办中、小、幼、新高职及其他机构使用专项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局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教育系统维修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闵行区教育系统直管学校校舍修缮(专项资金类)实施流程图

2.闵行区教育系统镇管学校校舍修缮(专项资金类)实施流程图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227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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