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201900051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09-24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19〕153号
- 发布日期:2019-10-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9〕153号
各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年9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闵行区政府《关于本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结合闵行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闵行区教育局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将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示 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 (二)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 2.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相关文件颁布、修改、废止、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六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页要求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自情形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信息公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公示的行政执法未公示的; 2.不及时更新、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 3.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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