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01699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5-07-04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25〕75号
- 发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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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直属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系统储备教师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系统储备教师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5年7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闵行区教育系统储备教师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教育规模持续增长产生的师资需求,创新推进学校(以下学校均含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储备教师的管理体制,完善区教育局的监督指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储备教师是指经过区教育局规范的教师招聘流程并被所在学校录用,由财政拨款全额保障的专任教师。不包括学校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遵循学校发展需求和教师成长规律,秉承择优而取的原则,建立筛选、储备、培养、使用的选人用人机制,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储备教师队伍,有效解决阶段性事业编制紧张与教学人员短缺的矛盾,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额度管理与人员招录 第四条 额度管理 各学校储备教师额度由区教育局结合编制配备和实际使用情况核定。 第五条 招录对象及条件 1.招录对象为应届或历届大学毕业生,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2.招录条件参照当年度闵行区教师公开招聘相关条件。 第六条 招录办法 1.计划申请 学校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教师队伍结构现状和教育教学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上报储备教师招聘需求。 2.发布岗位 区教育局人事科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招聘需求的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招聘岗位。 3.组织考试 学校经初审、面试、试教等环节,经学校招聘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拟招录人员,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相关考试。 4.公布结果 经过相关测试达到录用标准和大数据核查合格的人员,通过招录系统公示结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合同管理 储备教师一经录用,即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每两年一签。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学校可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学校办学传统,进一步细化、明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并将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写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 考核管理 学校参照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考核要求,按照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储备教师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对储备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洁自律、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2.考核办法:储备教师绩效考核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平时考核注重实绩和效能,学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进行全面考核,通过个人自评、单位内部评议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3.考核结果及应用:学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学期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职业发展 学校招录进编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校储备教师。在校级评优评先等活动中,给予储备教师同等机会,提升职业荣誉感。 储备教师在校储备期满后,根据个人发展意愿,经与用人单位沟通,可以放弃储备身份,重新参加公开招聘进入其他单位。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各学校在安排储备教师签订合同时,应与储备教师明确管理办法,参照区教育局在编人员管理并适用区教育局教师退出机制。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用工合同,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给学校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负面影响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5.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一条 薪酬水平 区教育局按照储备教师项目有关要求,参照同类人员相关标准,分学段确定储备教师薪酬水平,确保储备教师享受在编教师同级待遇。储备教师薪酬以学校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 第十二条 薪酬结构 储备教师的薪酬分为基本收入、工作量收入、节日费和考核奖四个部分。其中,考核奖由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组成。各学校应根据区教育局颁布的储备教师薪酬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制定具体的储备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包括考勤办法)并上报,按储备教师的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 各学校根据储备教师的实际工作情况,每月上报储备教师的工资,审核通过后发放。学期末由学校组织实施对储备教师的学期考核,并根据各校的工资发放办法,在总量内发放学期考核奖。 第十四条 福利标准 储备教师福利待遇参照在编教师相关福利政策执行。
第五章 教师培训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 储备教师原则上应参加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在校期间应参照在职公办教师培训体系参与其他校本培训,区级培训等。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 学校要把储备教师培训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续签合同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闵行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要求或法律规定有冲突时,通过教育局通告的形式进行补充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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