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6〕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闵府办发(2012)66号《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闵府办发(2015)83号《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教育事业单位。纳入民办管理的收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依照执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事业单位控制、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助的总和。包括财政拨给教育事业单位的资产、教育事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动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和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审核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审核工作。 第九条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采购、调拨、处置、清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档案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汇总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年检、年报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教育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监督工作;协同办理国有资产汇总工作;协同办理国有资产年检、年报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处置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年检和年、月报的上报工作。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的配备应符合《闵行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装备标准》的规定进行预算;通过采购、建造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闵行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教育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从预算、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使用、维修、报废、报损等各环节的一整套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各教育基层单位应推行资产管理信息化,运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和处置等工作。 每月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打印月报,与会计账簿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管理应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中应收及预付款项,教育基层单位应及时催收,对超过三年尚未收回且有法律文件证明不能收回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坏账损失核销应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申请坏账损失核销,教育基层单位应提供应收款项的账面记录复印件、确认坏账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有关说明。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在本区教育系统内部的无偿调拨,报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教育基层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每学期一次)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与会计账簿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教育基层单位账物不符或账账不符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育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的资产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实物资产的验收、登记、打印账卡和标签、报损报废、上报固定资产月报、完成资产清查和资产年检等工作。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报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教育基层单位应加强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稳定资产管理岗位的人员。配备的资产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适应资产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于教育基层单位长期不使用的设备要及时向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提交本单位不在用设备清单,由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调剂。任何教育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产设备调出本系统,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教育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记账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单位价格为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低值耐久品单价为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消耗品是指单价不限,使用期限不足一年,在使用中一次性消耗或转为其他形式物品的物资器材。 第二十五条教育基层单位的土地为教育用地,录入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第二十八条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二十九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无偿调入、赠送或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价格不明的按同期市场价进行估价入账。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的图书应记入固定资产,与单位图书馆计价一致,便于图书报废操作。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调出(限本系统内)、报损报废和变价处理。资产管理员办理完手续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凭证交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基金的核销。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资产管理员在系统内完成资产登账收益,根据实际回收价值在系统中填写《资产收益表》,并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残值统一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余额后的金额确定。 第三十四条教育基层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局审批后交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章教育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教育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因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产权转移、变更的资产;超过使用期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盘亏、损毁、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转让(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有偿转让)、置换等。 第三十六条教育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教育基层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无论价值多少,经教育局、区机管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涉及需向区政府报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教育基层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无论价值多少,经区机管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涉及需向区政府报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教育基层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年度内总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资产(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由教育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教育基层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者年度内总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由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五)教育基层单位的资产处置,要结合每学期的清查盘点,有计划的进行资产处置。设备报废原则上严格依据《闵行区教育系统教育设备更新年限表》。对于没有参考年限和未到设备更新年限的设备进行处置时,由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派专人实地核实现状后再行处置。 第七章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第三十七条报废是指教育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八条教育基层单位处置一般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网上申请评估。教育基层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先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填报《国有资产(一般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在资产信息系统中自行审核进行网上申报,由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按照排序原则确定评估机构,单位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 (二)单位申报处置。教育基层单位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完成评估后,根据定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审核,附《国有资产(一般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后,再上报区财政局。 (三)教育局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经教育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下发《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教育基层单位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由区财政局下发《国有资产处置回收机构确定通知书》。 (四)区财政局审批。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教育局审核后,再向区财政局递交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时由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按照排序原则确定回收机构,下发《国有资产处置回收机构确定通知书》、《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五)账目核销。教育基层单位按区财政局确定的回收机构,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回收,并在处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核销资产账目。核销后教育基层单位将《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有资产(一般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明细表; (三)《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 (四)《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五)《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六)《国有资产回收三方确认单》; (七) 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 (八)《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九)《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十)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基层单位处置公务车辆,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评估。教育基层单位申请处置公务用车,须先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公函,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填报《国有资产(车辆)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教育基层单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自行审核并打印,由区机管局在市机管局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按照随机排序原则确定评估机构,向教育基层单位下发《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 若需更新车辆的,应同时向区机管局提交《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更新申请表》。 (二)单位申报。教育基层单位对待处置的公务车辆完成评估后,根据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处置评估报告》,由教育基层单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上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经虚拟主管审核通过后,由教育基层单位附上“三重一大”会议纪要(需加盖单位公章),向区机管局申报审批。 (三)区机管局审批。区机管局收到教育基层单位报送的公务车辆处置相关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即向教育基层单位下发《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复函。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教育基层单位补齐材料。对于不符合处置要求的,驳回申请并简要说明理由。 (四)资产处置。教育基层单位在确认区机管局同意处置该批公务车辆后即收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复函后,填写《国有资产(车辆)公开拍卖服务机构需求申请表》,向区机管局申请拍卖机构。由区机管局在市机管局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按照随机排序原则确定拍卖机构,向教育基层单位下发《国有资产(车辆)公开拍卖服务机构确定通知书》。 若《资产处置评估报告》中写明公务车辆“已无使用价值,建议报废”,则由教育基层单位自行与专业拆车厂联系,将拟报废车辆送往拆车厂进行处置,并于处置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置结果报区机管局备案。 (五)账目核销。教育基层单位在处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核销资产账目。核销后教育基层单位将《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备案。 同时将《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育基层单位申请公务车辆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公函(需注明待处置车辆车牌号码、行驶证编号、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等); (二)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纪要(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国有资产(车辆)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四)《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明细表》; (五)《国有资产(车辆)公开拍卖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六)《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七)《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八) 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 (九)《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十)《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更新申请表》(仅限需更新车辆)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教育基层单位处置房屋及其构筑物等,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网上申请评估。教育基层单位处置房屋及其构筑物,须先在资产信息系统填报《国有资产(房屋)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教育基层单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自行审核进行网上申报,由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按照排序原则确定评估机构,单位通过资产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 (二)单位申报。教育基层单位对待处置的房屋及其构筑物完成评估后,根据定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由教育基层单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审核,附《国有资产(房屋)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上报区财政局。 (三)区教育局、 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区教育局、区机管局或区财政局收到教育基层单位报送的房屋及其构筑物处置相关资料后,区教育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机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四)单位申请处置。教育基层单位处置房屋及其构筑物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即收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由教育基层单位作为主体,对房屋及其构筑物拆除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并由教育基层单位与中标的拆房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五)账目核销。教育基层单位按区财政局规定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拆除,并于拆除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置结果报区教育局、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案。同时登录资产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核销资产账目。 第四十三条教育基层单位申请房屋及其构筑物拆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房屋)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明细表; (三)《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 (四) 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七)《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八) 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 (九)《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十) 教育基层单位与中标的拆房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招标文件; (十一)《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十二)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报损 第四十四条报损是指对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五条报损的基本处置流程 (一)单位申报。教育基层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需明确国有资产损失原因,对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须追究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局汇总下属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情况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教育局行文至区财政局。待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教育基层单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报损》。 (二)层层审批。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向区机管局申报审核,向区财政局申报审批,区财政局下发《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凡是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的,教育基层单位须由教育局审核后,均须报区机管局,由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批。涉及需向区政府报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资产处置。教育基层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进行销账。 第四十六条教育基层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基层单位申请报损的正式文件并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 《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报损》; (三) 能够证明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五)资产和财务账目销账凭证; (六)报损价值清单; (七)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 第四十七条教育基层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后,行文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九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四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五十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教育系统内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闵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经教育局审核后,限额以下的资产调拨报区财政局备案,限额以上的资产调拨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非本教育系统内部预算单位之间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闵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报教育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教育系统内预算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到非预算单位,原则上实施有偿调拨,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凡是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调拨的,教育基层单位须由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批。重大资产调拨由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一条教育基层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或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教育基层单位在撤并、改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国有公司,确有充分理由需要将国有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的,由教育局行文至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无偿调拨(划转)手续。 第五十三条对外捐赠是指教育基层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捐赠的,教育基层单位提交申请后,由教育局、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批,涉及到重大资产捐赠事项,由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教育局、基层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资产捐赠清单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教育基层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教育局和报区财政局备案,凡是涉及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资产,同时报区机管局备案。 第十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五十七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教育基层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教育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国有资产向社会进行出售(有偿转让),如确有需要,由教育基层单位注明事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报区政府审批。 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由教育基层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按照排序原则在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确定评估机构,下发《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教育基层单位出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售(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三)《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四)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 出售(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 《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七) 出售(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 第六十条置换是指教育基层单位与其他教育基层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差价)。 教育基层单位涉及股权、房屋及其构筑物等资产,需向社会置换的,应由教育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十一条教育基层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置换申请文件; (二) 《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 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 (七)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 教育基层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 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 第十一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六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六十三条教育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时,以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凡是涉及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资产,同时报区机管局备案或确认。 第六十四条教育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教育基层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教育基层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扣除本金以及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2.收入形式为实物、无形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 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十六条教育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一次处置对应一张收益登记表)。 第六十七条教育基层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教育基层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执收单位为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通过教育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章资产使用的年限 第六十八条国家、本市针对部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汽车、房屋、部分专用设备、电器设备等,教育基层单位使用设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 第六十九条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教育基层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资产处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资产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处置教育行政事业资产的教育基层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教育基层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闵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1、闵行区教育系统教育设备更新年限表 2、学校资产报废流程 3、系统内设备调拨流程 4、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信息更正申请流程 5、学校资产管理流程 6、《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8、《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9、《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 10、《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6年3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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