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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年)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改进情况等。

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11日起至12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电话:021-64122987,传真:021-64122886,电子邮箱:jingwxx@shmh.gov.cn)

一、总体情况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2021年以来,区经委严格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按照国务院《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研究制定了《2020年闵行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1.主动公开工作方面

本年度,共制作规范性文件11件,已全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栏目进行了主动公开,未制作行政法规、规章,无相关信息发布。公开机构简介、机构职能、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信息3条,领导简介、人事变动信息10条。公开专项规划5条,各类计划5条。公开统计数据1条。公开行政许可10项,处理决定数量288条;公开行政处罚0项,处理决定数量0条。无行政强制事项。公开财政信息30条。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信息3条。公开经济重点工作信息28条。公开建议提案信息2条。

2.依申请公开方面

本年度,区经委无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无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开前发布审查和同步报送政策解读要求。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85条,重要政策解读13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明确细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制定、修订《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闵行区经济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等,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实现依申请公开工作全链条管理。制发《闵行区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和《闵行区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建立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

4.平台建设方面

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坚持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理念,继续深化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建设化,加强全过程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社会政府信息的知情权。通过“闵行经委”微信公众号向社会积极宣传经济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信息。区经委信息公开管理平台与政府工作平台全面对接,公开与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

5.监督保障方面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我委工作人员参加了2次区政府组织的专题培训,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强化依法管理。我委本年度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未收到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投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1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09

-86

265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上海政府采购网

0

0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公众参与工作不足。本年度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过程中,未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列席办公会议。

改进情况: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参与政策制订的渠道,积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决策会议,不断增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期内本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