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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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9年12月09日核准的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09日获得核准变更登记,2023年04月17日,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杜崧禾向本局提出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09日进行了法人变更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M100室。该企业状态现为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杜崧禾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6年06月遗失,并提供了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补办身份证明记录的复印件。
2、当事人有关变更登记材料非杜崧禾本人签字;
3、当事人变更登记时未到场签字备案;
4、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M100室,该处为上海南虹桥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5、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6、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杜崧禾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杜崧禾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丢失补领信息,证明其身份证曾于2016年6月丢失的客观事实;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笔记鉴定,证明有关变更登记材料非其本人签字的客观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信誉档案,查见该公司状态现为吊销未注销;
4、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申请案,查见该公司变更登记时未到场签字备案的客观事实;
5、新虹市场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20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何淑涵的询问笔录,表示该变更登记系他人冒用其委托人身份证所办理的客观事实;
6、登录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与其公司的相关的民事权利诉讼案的客观事实;
7、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非正常户的客观事实;
8、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EMS存根联,证明我局邮寄的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09日核准的变更登记材料中杜崧禾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杜崧禾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19年12月09日核准的上海昌隆通泰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