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你公司股东吴光绪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10月25日,经营期限为2021年10月25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5、6楼,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股东:吴光绪、王鹏飞。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确立。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吴光绪,于2023年10月26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2. 2021年10月25日,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吴光绪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4.08.09-2024.08.09。因该身份证遗失,吴光绪于2020年08月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20.8.5-2030.8.5),可见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吴光绪的身份证已失效。 3.向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周芳芳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并非其制作,与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股东吴光绪并不相识。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涉债情况。 5.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该公司已于2022年02月28日被税务部门登记为纳税非正常户。 6. 向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寄到注册地址的信件已退回,寄到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处的信件已于2023年12月10日显示由村邮站签收,但其一直未与我单位联系并配合调查。 7. 前往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闵行区莘松路380号5、6楼开展现场调查,经该地址权利人(管理方)确认,该企业不在上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 8.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9.向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调取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材料,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吴光绪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吴光绪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纳税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寄出《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2份; 证据七:向设立登记经办人周芳芳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房屋权利人(管理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衔射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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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