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60000408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2023-09-13
- 发文字号:闵水务〔2023〕42号
- 发布日期: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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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水务〔2023〕42号
闵行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区交通委、局相关科室、相关基层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闵水务〔2022〕41号),试行期至2023年9月8日结束。为进一步完善闵行区排水行业管理体系,提高闵行区排水设施养护水平,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上海市城镇公共排水泵站检查内容》等相关文件,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闵行区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
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闵行区排水行业管理体系,提高闵行区排水设施养护水平,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上海市城镇公共排水泵站检查内容》等相关文件,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泵站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区管泵站市场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泵站养护单位),包括综合养护区管排水泵站市场化养护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闵行区水务局是本区排水泵站的行政主管部门,闵行区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排水所)负责组织实施区管泵站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排水所按政府采购要求确定泵站养护单位。泵站养护单位应具备泵站养护管理专业能力,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和国家、本市有关泵站养护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养护管理 (一)组织管理。泵站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内控制度,包括廉洁纪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制度、人员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配置要求。泵站养护单位应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安全管理人员,泵站养护应配备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值班人员做到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泵站内需配备上墙资料,包括平面图、剖面图、服务范围与管理制度等。 (三)计划总结。泵站养护单位在当月25日前应制定下个月的月度泵站养护计划,包括巡查巡视、维修保养等方面,内容详实。每日对泵站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下月5日前,泵站养护单位应对照养护计划对上月养护情况进行月度总结。 (四)安全管理。泵站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安全生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台账记录,组织养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对泵站来访人员进行登记,严禁发生值班人员脱岗离岗、值班酗酒等情况。 (五)资料档案。泵站养护单位应及时更新泵站基础信息表,详细做好泵站巡查记录与每次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规范填写泵站运行记录巡视表与泵站设备保养记录表等,并归档保存。 (六)信息上报。泵站养护单位应每日8:30前报送泵站排水量信息,每月5日前报送养护泵站月报表,保证上报信息质量。养护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区排水所报送泵站运行时间、流量统计表,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 (七)养护管理系统使用。泵站养护单位应规范使用市、区级泵站养护管理系统,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八)应急处置。泵站养护单位应编制各项应急处置预案,遇到下列突发事件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同时于5分钟内上报,处置过程中服从相关部门统筹调度。突发事件包括: 1、路面、下立交积水:因台风、暴雨等原因,导致严重积水的情况,影响防汛安全。 2、泵站防汛安全:因涨潮、暴雨等原因,导致泵站内部倒灌、积水等突发状况。 3、污水冒溢:因气候或管道等原因,影响污水输送导致污水冒溢的情况。 4、其他需应急处置的突发性事件。 (九)监管事项。泵站养护单位应按照企业河长制要求,做好雨水泵站排口巡查工作。 第七条 养护成效 泵站养护单位根据月度养护计划开展维修保养,区排水所负责对养护成效进行复核,由第三方服务单位每月对排水泵站养护单位进行考核。 (一)设备完好。做好设备日常巡视、清洁等工作,确保进出水设施设备、水泵机组、辅助设备、电气、仪表自控等正常运行,保证泵站设施设备完好率90%以上。 (二)运行有序。泵站运行做到道路不积水,污水不冒溢,并做好相关运行记录与设备运行等台账。 (三)安全养护。确保变配电场所达到四防一通,安全用具配备齐全,确保养护工作安全顺畅。 (四)整洁美观。日常对泵站进行清理打扫工作,确保泵站道路、绿化与生活设施等完好整洁。 第八条 资金管理 泵站养护单位应建立泵站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台账,要求支付手续完整,资金使用规范并存档。严格执行《闵行区排水管理所泵站设施设备零星维修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区排水所完成审计等相关工作,主动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条 市级实效测评 泵站养护单位应接受市级泵站管理实效测评单位的监督测评,及时处置发现的养护问题。区排水所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泵站现场核查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赋分。 第十条 市民投诉 泵站养护单位应重视市民投诉,积极配合处置投诉问题,确保市民满意度达标。区排水所根据“12345热线”、“区城运平台”等渠道的投诉工单量进行考核赋分。 第十一条 泵管闸联动 泵站养护单位应积极配合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水务站与区水利所进行雨水泵站放江联动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河道断面水质采样工作。雨水泵站每季度进行一次集水井清淤工作,确保集水井内淤泥量小于10厘米。每天进行积水井垃圾清捞,确保集水井表面没有垃圾,减少每次放江后对河道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问题反馈 泵站养护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各级部门反馈的问题,问题来源包括人大代表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其他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区排水所根据各级部门问题反馈进行考核赋分。 第十三条 其他内容 泵站养护单位有无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等情况;参与应急演练等大型活动,取得成绩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月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区排水所每月根据市、区两级抽查情况对排水泵站养护单位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每月上旬对上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每年根据月度考核得分(算数平均),确定年度考核排名并进行通报。每月、年度考核结果计入闵行区水务质量安全诚信系统。对考核成绩存在异议的泵站养护单位,可以在当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排水所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组成。月度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养护管理20分、养护成效55分、资金管理2分、市级实效测评10分、市民投诉2分、泵管闸联动10分、相关部门问题反馈1分(详见附件《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年度考核成绩为全年月度考核平均成绩。 第十六条 问题处罚。为确保泵站养护成效,对以下问题采取扣款与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罚,扣除金额纳入统筹考核奖: (一)养护责任范围内因设备运行问题导致上下游管道冒溢每次处以20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二)由于泵站养护不到位,造成媒体负面曝光、重复信访、群体上访事件等,处以30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设备运行保养,存在水泵与格栅不同步运行、格栅机垃圾不及时清理、设备异响、渗水渗油严重等现象,每次处以2000元扣款,并扣相应分数。 第五章 考核等级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进行赋分。年终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至90(不含)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养护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责任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养护服务单位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当年内被以下原因约谈两次的养护服务单位终止服务合同。 1、未按照养护制定计划进行养护的; 2、未按照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执行的; 3、发生安全生产一般责任事故或养护运行不当造成污水冒溢或道路积水的。 4、每月养护考核成绩未达到75分的泵站实行约谈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75分以下或分值在75至80(不含)分之间且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养护服务单位终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泵站养护单位违反廉洁纪律的,计入闵行区水务质量安全诚信系统,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养护单位服务意识,根据年度考核成绩,采取泵站排名和养护公司排名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奖惩,同步在养护合同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一)每年以养护合同价的10%作为年度考核经费,其中:8%为基础考核奖,剩余2%为统筹考核奖。 (二)基础考核奖:养护单位年度考核得分为85至90(不含)分扣除基础考核奖的20%;80至85(不含)分扣除基础考核奖的60%;80分以下扣除全部基础考核奖,扣除金额纳入统筹考核奖。 (三)统筹考核奖:对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养护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统筹考核奖的50%,第二名奖励统筹考核奖的30%,第三名奖励统筹考核奖的20%。 (四)泵站考核奖惩:每年泵站考核成绩排名末位三名且未达到75分的泵站取消该泵站养护资格,奖励给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养护单位管理。根据泵站养护经费由高到低排序,其中养护经费最高的泵站奖励给年度考核第一的养护单位,以此类推。若年底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养护单位中有泵站排名末位三名,则取消该养护单位对该泵站的奖励养护资格。 (五)单一来源养护单位参与考核评定和实行考核奖惩,不执行末位淘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设施中心、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自管区域对权属泵站养护单位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修改完善本级考核办法,报区水务局备案。
附件: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闵行区区管排水泵站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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