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季度闵行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布闵行区2024年四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已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2024年四季度闵行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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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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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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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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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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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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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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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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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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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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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734552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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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台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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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中路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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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延长34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计45382.50小时,人均延长工作时间131.16小时(其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共计32926.5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95.1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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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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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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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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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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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0201MA2AE2BX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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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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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普济路88号B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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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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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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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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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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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戈班汽车玻璃(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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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744211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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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EIBI Hou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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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井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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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戈班汽车玻璃(上海)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延长749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计620874.50小时,人均延长工作时间828.93小时,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69.07小时(其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共计297306.5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96.93小时,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3.0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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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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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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