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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季度闵行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布闵行区2024年四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已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2024年四季度闵行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1

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913100007345527872

张台沅

光中路639

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3111日至同年1130日期间存在延长34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计45382.50小时,人均延长工作时间131.16小时(其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共计32926.5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95.1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警告并罚款

2

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91330201MA2AE2BX1G

刘天才

静安区普济路88B15

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

罚款

3

圣戈班汽车玻璃(上海)有限公司

913100007442116443

SHOEIBI Houchan

文井路18

圣戈班汽车玻璃(上海)有限公司202381日至2024731日期间存在延长749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计620874.50小时,人均延长工作时间828.93小时,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69.07小时(其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共计297306.5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96.93小时,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3.07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警告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