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00726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2-02-07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22〕6号
- 发布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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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闵行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维修及养护项目的操作流程,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20〕42号)、《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建管〔2020〕55号)等文件及市、区两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本办法适用于校舍权属为闵行区教育局或学校的各级各类学校及下属事业单位的维修及养护项目。资金来源为非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房屋维修经费;2.绿化养护经费;3.其他公用经费;4.自筹经费;5.局年度修缮专项资金以外的各级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项目类型 (一)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含场地):一般指为恢复校舍正常使用、美观等功能而进行的外墙、屋面、水电及室内装修等工程,以及雨污水改造、场地翻新等除绿化改造外的校舍附属设施改造。 (二)绿化工程:一般指校园内绿化改造,包括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园林小品等项目,日常绿化养护除外。 (三)日常零星维修项目:指个别部位、局部区域涉及功能修复的日常维护类零星项目。包括门窗整修;门锁、插销等五金件损坏处更换;栏杆、水管阀门等生锈断裂处维修;地板、护墙板、墙砖等损坏处零星修补;灯管、开关等电气配件更换;水斗、洁具等卫生设施局部渗漏水维修等。不涉及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开门窗洞口等内容,不包括整体、整栋、整层、整间等整单元的内外墙涂料、墙顶地装饰面层、门窗、洁具、水电的修缮。 第三条 申报材料 30万以下项目(除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如围墙基础、屋面防水、门窗开洞、厨房布局调整等),由各项目单位结合本办法精神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各单位的内控制度,申报年度计划(《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舍修缮(非专项资金类)年度计划申报表》)后,按照各单位内控制度实施。 30万(含)以上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如围墙基础、屋面防水、门窗开洞、厨房布局调整等),应申报年度计划并提供以下资料: 1.《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舍修缮(非专项资金类)年度计划申报表》(附件1); 2.设计方案图纸; 3.设计概算; 4.项目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三重一大”或行政重大事项等决策材料); 5.现场照片及其他。 第四条 项目要求 (一) 维修、装饰装修(含场地)及绿化工程 1.各单位应集中资金,在年度内有计划的安排各类维修项目,并结合年度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类维修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优先安排专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 2.计划在年内实施维修项目的项目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12月底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报送闵行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相关资料,管理中心与核算中心、计财科审核后形成非专项维修项目年度计划。 3.为减少项目施工对教育教学的影响,项目的实施原则上应在暑期进行。 4.维修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未经报批同意先行实施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书面说明原因,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后续付款手续。 (二)日常零星维修项目 各单位应对日常零星维修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实记录日常零星维修内容,留有相关照片资料,并按内控制度向核算中心报账。原则上单次单项超过5000元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可根据实际制定内控制度时适当调整),应申报纳入维修项目年度计划。 各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零星维修的主动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影响使用的各项问题。 (三)所有上报材料均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项目单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维修项目内控制度,成立单位维修项目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维修项目,并研究确定学校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年度计划。二是对于30万(含)以上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及图纸设计,并按规定要求的时间和申报文本格式填报完整资料。三是在管理中心指导下,落实专人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开工前将项目实施内容在校内公示,并至项目所在街镇办理备案或报建手续,及施工中、竣工后相关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全面全过程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四是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评价完成后报局采购办备案。五是按照竣工资料目录(附件5)要求,做好项目的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二)管理中心:一是指导各项目单位申报、实施维修项目。二是审核项目单位申报工程项目内容及预算费用。三是30万(含)以上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参与审核设计方案图纸。四是会同核算中心、计财科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计划进行会审。五是对项目单位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有关单位提升工程质量。六是指导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协调工程中需解决的问题。 (三)核算中心:一是严格审核项目单位经费是否有保障。二是在第一季度会同管理中心、计财科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计划进行会审。 (四)计财科:一是加强资金监管,严格审核项目单位的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二是在第一季度会同管理中心、核算中心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计划进行会审。 (五)采购办:一是负责项目单位总投资100万(不含)以下非专项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二是申请3万(含)以上工程项目的审价单位及联系人。 (六)有关技术单位: 1.设计单位负责: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根据项目单位的合理需求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二是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移交项目单位完整设计方案及图纸。 2.施工单位负责: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设计单位施工图纸及项目单位需求,编制工程预算。二是严格按照图纸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三是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四是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五是28天内移交项目单位相关竣工资料。 3.监理单位负责: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控制,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二是28天内移交项目单位有关材料。 第六条 操作流程 (一)项目确立 1.项目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书面向管理中心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2、管理中心在第一季度会同核算中心、计财科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会审。 3.管理中心在3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核意见,并形成年度非专项维修项目年度计划。 4.年度计划报局分管领导审议通过后,项目流转局采购办,并申请确定建安费3万(含)以上项目的审价单位及联系人。 5.建安费在100(含)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房产证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并由教育局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进行可研评审,评审报告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教育局出具批复文件,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项目概算细化及概算评审,上述相关费用在项目中列支。 6.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需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参照当年度专项维修施工合同进行签订,并明确项目验收需求及各方责任),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至所在街镇办理施工备案,100万元以上项目在建管委平台办理报建手续;项目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和安全工作,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设计、监理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支出。 (二)施工单位(承包商)确定 1.非政府采购 申报总投资在100万元(不含)以下各类维修项目(日常零星维修工程除外):经项目单位按内控制度决策通过后,局采购办根据相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办理项目发包、招投标手续。 2.政府采购 建安费在100(含)-400万元工程项目应采用分散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应采用分散采购-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根据《闵行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闵教字〔2020〕191号)相关规定,管理中心、采购办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需求及招投标等工作。 (三)项目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3)并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交管理中心备案。验收小组应由校(园)领导、总务主任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在校内公示1周以上。管理中心将对验收通过的30万(含)以上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进行复查,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 (四)项目审价 预算金额在3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督促承包商在1个月内报送审价资料,再将审价资料(竣工决算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由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并出具工程项目审价报告。 (五)履约评价 项目单位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项目竣工后填写《施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评价评分表》(附件4),评价完成后报局采购办备案,局采购办形成年度专报报局领导。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单位内控制度相关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单位法人和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 1.未按单位内控制度实施或未列入年度计划擅自开工的; 2.擅自对投资预算、维修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3.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维修项目; 4.未依法进行招标备案、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因工作失职造成投资增加和引发质量安全问题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责任 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工作职责履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 第八条 其他规定 (一)民办学校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校舍修缮的,计划上报、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流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镇管学校由各镇参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各镇工作实际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教育局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关于项目单位申报各类小型工工程项目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舍修缮(非专项资金类)项目申报表 2.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舍修缮(非专项资金类)项目操作流程图 3.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4.闵行区教育局承包商履约评价 5.竣工资料目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2年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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