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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视频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视频资源的建设管理和视频数据的管理共享,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区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共同编制了《闵行区视频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数据局

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行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5日


闵行区视频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视频资源的建设、管理和视频数据的管理、共享,维护闵行区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发挥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作用,支撑闵行区经济发展、城市管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数据条例》、《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视频数据是指将各类图像传感器(包括各类光学摄像机)等相关视频设施、设备输出的视频信号进行采样、量化、处理等操作转化成的数字数据;视频数据由多幅连续的图像序列构成,既有时间属性又有空间属性。

第三条  视频资源是指由区、镇两级财政及区、镇属公司财政投入建设的,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基于行业管理需要建设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通过有线、无线接入方式,用于涉及城市管理和政府公共服务的区域或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或处理的系统和设备。

第四条  视频结构化数据是指通过时空分割、特征提取、对象识别等手段处理视频的帧、镜头、场景,提取语义及物理信息(如人、车属性及运动轨迹等),按语义关系组织并转化为计算机和人类可理解的文本或图形信息。

第五条  闵行区一体化赋能平台-感知中心(以下简称为“感知中心”)是部署在区政务外网,符合区政务外网安全管理要求,实现全区视频资源共享、统一纳管的平台;感知中心与多个电信运营商或单位自建的视频汇集子平台共同构成“一中心多节点”的视频资源、视频数据管理体系,子平台用于将离散的视频数据按照标准汇集,由区数据局统筹管理。闵行区视频数据归集及结构化分析平台(以下简称为“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是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内视频资源的汇集、录像以及统一视频数据结构化分析的平台。

第六条  视频资源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控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闵行区视频数据资源由区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及区城运中心协同负责建设管理。

区数据局负责全区的视频资源建设及规范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负责感知中心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协同区公安分局制定全区视频数据标准;负责对汇集至感知中心的视频数据建立视频数据目录,并及时维护和更新,保证视频数据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视频资源结构化模型需求进行开发建设,并对视频结构化分析所需算力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数据局开展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牵头制定全区视频资源编码标准和视频结构化数据编目规范,会同区数据局管理视频数据资源目录的信息内容,并制定视频数据资源的分级分类和共享原则。会同区委网信办加强对可用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视频数据资源统筹管理与监督。统筹指导区内涉及公安安全管理领域内视频资源的建设,负责公共安全相关视频资源归集,包括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

区城运中心依照其工作职责,负责相关视频资源维护更新需求,以及视频结构化模型需求梳理汇总工作(除公安、国安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定期形成视频需求清单。

区数据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形成联席工作会议,负责相关项目中涉及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合会审,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协调和推进实施。联席工作会议由区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区各委办局及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结构化分析能力,原则上由区统一提供,因工作职能确有特殊要求且区平台无法满足,确需建设相关视频资源及结构化分析平台的,需上报联席工作会议审核,并应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的标准规范建设实施;相关的视频数据和视频结构化数据应复接至感知中心进行汇总和编目。

第八条  视频数据和视频结构化数据归集汇聚,须通过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和视频汇集节点统一接入感知中心,或直接接入感知中心。感知中心、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和视频汇集节点是闵行区一体化赋能平台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对于新建、升级改造视频资源、结构化分析平台的,需求单位须依据《闵行区政务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向区数据局提出建设需求。区数据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立项审核后,需求单位具体实施建设。

第十条  视频采集需求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视频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区公安分局备案。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视频数据基础设施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需求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新建视频资源、结构化分析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设施和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十二条  视频资源承建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违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由区公安分局按规定责令改正。违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由区委网信办按规定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区公安分局统一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区公安分局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城市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安装。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处理。

第十五条  在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安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安装。依照本细则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第十六条  视频资源承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视频资源,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视频资源承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的资质;行业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视频资源建设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承建单位行业要求。相关视频软硬件产品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三章  归集与汇聚

 

第十八条  区数据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研究建立完善区视频数据接入标准,明确接入范围、接入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视频资源由视频资源建设单位根据接入点位实际情况,按照《闵行区感知中心视频源接入规范》标准进行国标改造后,自由选择接入运营商视频汇聚节点(已有汇聚平台的可直接接入感知中心),形成接入方案并落地实施。

第二十条  视频数据必须按照《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要求,以“应归必归、能归尽归”为原则,统一汇聚至感知中心,实现全区视频数据的编目及归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各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新建的基于视频的算法模型需全部汇集至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区公安分局汇总视频算法模型的信息内容,由区数据局进行编目,形成视频数据结构化分析算法目录,包括结构化分析算法名称、应用场景、共享类型、共享方式等内容。区数据局对目录及时维护和更新,保证视频数据结构化分析算法目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流通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区数据局通过感知中心负责实现全区多跨协同视频资源调用、回看、并发分派、流转输出、结构化分析结果输出的需求收集及核准,并提供数据融合和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视频数据和视频结构化数据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非共享三类。

第二十四条 区内各单位因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职能,需获取、调用或回看等视频数据的,应向感知中心提交需求申请,对于来源单位无条件共享的视频数据和视频结构化数据,区数据局审核通过后提供限期权限或相应数据;对于授权共享、非共享的视频数据和视频结构化数据,区数据局初审通过后提交数据源头部门审核确认才可提供。实时视频数据按照一次申请、限期使用方式共享,其他视频数据原则上需一事一申请,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视频数据需求,应在感知中心对照区视频数据资源目录,明确需调用或共享的视频点位、使用权限、并发路数等信息并提交申请;感知中心根据使用权限分发至视频数据需求部门,并同步完成视频数据安全鉴权;对于视频结构化数据的需求,应在感知中心对照区视频结构化数据资源目录,明确需调用或共享的视频点位、所对应的算法等信息并提交申请,由视频数据源头单位完成数据加工后通过感知中心完成数据安全鉴权后予以输出共享。对于涉及需进行数据融合的需求(除公安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由区数据局进行数据融合加工后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融合后对外输出,满足区内各单位业务使用需求。

第二十六条 视频共享单次授权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如需继续调阅,视频共享需求单位应根据调阅实际情况重新提出申请。需求发生变动时,需求单位应及时通过感知中心,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第五章  运维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视频资源维护工作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视频资源的下线、变更由视频资源所属单位在感知中心提出申请,区数据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后,由视频资源所属单位具体实施,区数据局负责在感知中心更新视频资源状态。

第二十八条 区数据局通过区统一用户认证平台的用户账号和证书认证信息在感知中心明确区内各单位使用人员是否有申请共享和调用视频数据资源等相关权限;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的视频资源及视频结构化数据提供安全鉴权和防护机制。

第二十九条 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的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视频资源安全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管理;

(二)对视频数据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复制品去向等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并明确权责;

(三)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视频资料或可疑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需要,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查阅,复制和调取公共视频图像资料;

(五)视频数据资料必须由视频资源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期限实行有效存储,原则上实时图像存储应不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和擅自拆除视频资源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视频数据的信息;

(三)改变视频资源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非法用途;

(四)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视频资源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视频资源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视频数据和视频结构化数据;

(七)向与视频资源系统工作无关的单位、集体、个人提供视频数据;

(八)其他影响视频资源系统正常运行或将信息资料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的监督管理:

(一)对本部门视频资源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视频资源点位建设及其视频数据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视频资源的共享应用,做好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本部门内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培训,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视频资源承建单位应当对编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视频资源使用单位发现其视频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及时向视频资源承建单位、区数据局报告,视频资源承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区数据局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内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区政府、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或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视频资源及视频数据的规划、建设、整合、应用和维护,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学校、医院等非公共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视频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整合、应用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数据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版失效。

 

附件:1.闵行区一体化赋能平台-感知中心视频源接入规范

2.闵行区公共视频资源编码规范(试行)

3.闵行区公共视频资源级联对接一机一档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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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