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普通高中在校生自费出国读书学籍处理的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0日
沪教委基〔2001〕9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随着上海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扩大,本市在校高中生自费出国读书的人数日趋增多。为了妥善处理在校高中生中途自费出国读书的学籍问题,经研究,现就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读书的有关学籍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经其监护人同意,中途自费出国读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 二、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自费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原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三、自费出国读书的在校高中生,原校可为其提供中文的学历证明、成绩证明及复制的学籍卡、健康卡等。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校公章。若家长需一式多份材料或将材料译成英文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公证部门予以办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留学 学籍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1月20日印发 打印:张 缨 校对:张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