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202000029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12-24
- 发文字号:闵教字〔2019〕199号
- 发布日期:2019-12-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9〕199号
各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印发
附件:
关于规范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的若干规定 (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市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闵行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下发的闵财资【2019】5号“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工作,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现制定相关规定: 一、对外开放的范围 1、闵行区域内公办学校(不含特殊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2、闵行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 二、对外开放的方式 1、学校室外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原则上免费对外开放。 2、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特殊设施可以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对外开放。 3、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教学时间内主要用于满足本校师生体育教学、锻炼需求,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 三、对外开放的审核和备案 1、对外开放的审核。学校应填写《场馆出租审核流转单》,并提交给闵行区教育基建装备资产管理中心(后简称:管理中心)进行部门内流转初审;普教一科、普教二科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管理中心上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租金的评估。 2、对外开放的备案。管理中心负责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相关资料交至区机管局、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四、对外开放的管理 1、学校是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时的安全,维护场馆设施,相关合同的签订与监管,场馆租金的缴纳等工作。 2、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出租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日常的运行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五、对外开放的原则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对外开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原则。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方案必须经过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2、坚持公平择优原则。学校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人、出租的价格。 3、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学校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六、对外开放的违规处理 管理中心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对外开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中发现学校违反工作程序、不执行财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教育局作出相关处理。
附:《场馆出租审核流转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6日
场馆出租审核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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