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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教育系统校车及学生临时用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8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教字〔2017〕87号  

                                                                                         

 

全区中小幼、中职校:

为加强学校学生用车的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5]83号)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接送学生用的校车及临时用车的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不同,学校履行日常安全管理监督主要职责。  

一、学生用车的界定和管理

(一)校车  

1.校车是指《校车管理条例》中明确的,依法依规取得政府的行政许可及交警部门核发的“校车证”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2.校车严格按照沪府办发[2015]83号《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见附件)执行。  

3.校车如有学生乘坐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核定的路线行驶(突发紧急事件除外)。  

4.校车必须一人一座,幼儿园及小学必须使用专用校车。

(二)学生临时用车

1.临时用车是指学校(包括相关部门)组织的外出活动、春秋游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学生所乘坐的车辆。

2.租用社会车辆作为临时用车

⑴与旅行社或本地客车出租(租赁)企业签定正式租车合同。  

将相关证照复印件作为附件留档备查。  

⑵提供车辆单位必须是正规的本地客车出租(租赁)企业。  

⑶提供车辆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⑷车辆必须持有《营运证》(行驶证上标明“公路客运或出租客运”)  

⑸学校(用车单位)使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保证车况、性能良好,驾驶员安全记录良好。  

    3.学校自有的公务车作为临时用车  

⑴车辆行驶证上户名须与校名保持一致。  

⑵车辆必须保证车况、性能良好,驾驶员记录良好。  

4.临时用车出省市必须按相关规定至有关部门审批报备。  

二、临时用车报备

临时用车实行报备制,学生集体出行前3日以电子邮件(OA:“教育局-安全中心-姚文俊”)的形式向局安全管理中心报备(附表)。  

本区教育局所属所有学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2017年4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局各部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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