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教字〔2017〕87号
全区中小幼、中职校: 为加强学校学生用车的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5]83号)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接送学生用的校车及临时用车的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不同,学校履行日常安全管理监督主要职责。 一、学生用车的界定和管理 (一)校车 1.校车是指《校车管理条例》中明确的,依法依规取得政府的行政许可及交警部门核发的“校车证”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2.校车严格按照沪府办发[2015]83号《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见附件)执行。 3.校车如有学生乘坐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核定的路线行驶(突发紧急事件除外)。 4.校车必须一人一座,幼儿园及小学必须使用专用校车。 (二)学生临时用车 1.临时用车是指学校(包括相关部门)组织的外出活动、春秋游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学生所乘坐的车辆。 2.租用社会车辆作为临时用车 ⑴与旅行社或本地客车出租(租赁)企业签定正式租车合同。 将相关证照复印件作为附件留档备查。 ⑵提供车辆单位必须是正规的本地客车出租(租赁)企业。 ⑶提供车辆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⑷车辆必须持有《营运证》(行驶证上标明“公路客运或出租客运”) ⑸学校(用车单位)使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保证车况、性能良好,驾驶员安全记录良好。 3.学校自有的公务车作为临时用车 ⑴车辆行驶证上户名须与校名保持一致。 ⑵车辆必须保证车况、性能良好,驾驶员记录良好。 4.临时用车出省市必须按相关规定至有关部门审批报备。 二、临时用车报备 临时用车实行报备制,学生集体出行前3日以电子邮件(OA:“教育局-安全中心-姚文俊”)的形式向局安全管理中心报备(附表)。 本区教育局所属所有学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2017年4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局各部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