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5日
闵行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下简称民营院团)健康发展,更好地繁荣与活跃闵行演艺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引导民营院团建立良性循环的造血机制,以期打造一批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性的优秀民营院团,扶持民营院团创作一批兼具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的舞台艺术佳作,积极构建国有院团与民营院团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特设立闵行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登记注册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按时填报《民营院团演出情况表(半年度)》的民营院团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同一项目一个年度内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得本办法扶持,已获其它本市及本区财政同类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内容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民营院团增加演出场次、提高演出 质量、提升艺术原创能力,扶持项目包括参加国内外重要演出补贴、演出场租补贴、创作孵化补贴、获奖补贴等项目。 第四条 操作办法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0月中旬开始申报),由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简称区文旅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民营院团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从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评审,按照优先选择新创剧目、重点考虑成熟剧目的原则,甄选优秀院团与优秀剧目进行扶持补贴。经专家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补贴项目与标准 本办法以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评审年度。一个年度内,每家民营院团申报以下各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1.参加国内外重要演出补贴 该项目是指对民营院团每一年度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或重要赛事、重要商业演出以及在国内主要城市开展主题巡演活动进行部分资金补贴,以鼓励民营院团拓展国内外演出市场,积极参与闵行区文化演出活动,不断提升院团品牌影响力。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根据参加演出的重要性、知名度等性质进行评估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每年度每家院团最高可获补贴2万元。 2.专业剧场场租补贴 该项目是指对民营院团每一年度内在本市专业演出场所(注册并持有有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进行商业性演 出提供基本场租补贴,以鼓励民营院团进入专业剧场演出,不断提高演出质量。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按照演出门类、演出内容、演出规模、演出场地等方面综合评估后,择优予以场租补贴。原则上每年度每家民营院团最高可获补贴2万元。 3.创作孵化补贴 该项目是对民营院团在每一年度内创作并演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讴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为主题的剧目予以补贴,鼓励创作结合重大时间节点、重大社会热点、重大事件亮点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力作。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符合上述主题的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场次达到2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的,由区文旅局从内容导向、演出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估后,择优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年度每家民营院团最高可获补贴2万元。 4.院团获奖补贴 该项目是指对每一年度内获得本市及以上奖项的民营院团进行奖励,以鼓励民营院团推出高质量的文艺作品。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根据民营院团所获奖项权威性、重大性等性质进行评估并给予一定奖励,奖项以所获最高奖计。单个奖项所获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六条 申报要求 各民营院团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申报工作。初次申请资金扶持的民营院团,应在申请时同时递交本年度院团发展情况总结及下年度发展计划报告。获得上一年度资金扶持的民营院团,还需同时递交上一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区文旅局将对各院团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核实,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组织年度评审。 凡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将取消该院团本年度与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坚持规范管理。获得补贴的民营院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切实用于提高民营院团演出、管理水平。同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于骗取补贴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绩效评估管理。民营院团在申请项目时,应向区文旅局提交绩效目标申报表,区文旅局做相应审核,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其他 区文旅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5日。2018年9月20日印发的《闵行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补贴办法》(闵文广影视规〔20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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