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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东明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当2410040315号
韩东明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下载:
关于韩东明行政处罚情况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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