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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对口支援区级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日
  • 索引号:SY20000363
  • 主题分类:其他\其他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9-30
  • 发文字号:闵府办发〔2019〕52号
  • 发布日期:2019-10-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根据中央、上海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为加强闵行区对口支援区级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监管,提高项目的实际成效,依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闵行区援外干部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和区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完备程序, 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提高实效

二、适用范围

使用对口支援区级财政资金的项目(街道除外),适用本办法。

三、项目内容

(一)援助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围绕培育壮大对口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的援助项目以及对口地区项目管理经费,包括本区各委办局负责的对口地区援助项目等;

(二)保障项目:援外干部人才工作经费,以及围绕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开展的各类事项和活动的保障经费等;

(三)机动项目:需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动经费的项目,包括计划外援助项目、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经费、资助社会力量参与项目等。

四、管理程序

(一)援助项目

1.方案编报。一是区合作交流办于每年9月份通知对口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本区援外机构以及本区各委办局(以下简称上述相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编报下一年度援助项目;二是上述相关单位参考上年度项目资金额度,经过充分研究协商,初步拟定下一年度援助项目计划,填写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区合作交流办;三是区合作交流办会同上述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协调,在当年底前初步审定下一年度全区援助项目及资金方案。

2.方案审定。区合作交流办将经初审的项目及资金方案逐级上报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以及区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嗣后由区合作交流办抄告上述相关单位,并安排两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在下一年年初签订年度项目协议书。

3.资金拨付。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区合作交流办依据审定的项目及资金方案,将资金分别拨付至上述相关单位。

4.项目监管。区合作交流办根据援助各对口地区项目的实施方案,督促上述相关单位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每两个月对援助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估,以工作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并呈报区有关领导。

本区援外机构以及本区各委办局要会同受援地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跟踪、推进和落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紧盯项目进度,同时每两个月上报各援助项目推进的情况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坚持援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援助项目规范、有序、按时、保质完成。(按照项目方案时间节点,一般应当年度12月上旬完成)

(二)保障项目和机动项目

1.保障项目

1)涉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开展的各类事项和活动的保障工作,由项目负责单位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逐级报请区合作交流办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2)援外干部工作经费按照闵府办发〔201932号文《关于印发<闵行区援外干部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3)各领域援外专业人才工作经费由本区相关委办局编制工作经费方案,参照援助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2.机动项目

需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动项目经费的,由负责单位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报区合作交流办和区政府领导审批。区合作交流办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定报批后,将资金拨付至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五、验收备案

1.援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对口地区扶贫办牵头组织验收,本区援外机构及本区各委办局配合。验收完成后,上述相关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决算报告及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等相关材料,并于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合作交流办核实备案。

2.保障和机动项目完成后,由负责单位收集汇总项目资料和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并于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合作交流办核实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本区各委办局条线涉及区级财政的对口支援项目应当由区合作交流办负责统筹协调。

(二)区合作交流办负责对区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开展项目监督审计工作。

(三)区级财政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如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属公司与受援乡镇、村企结对援助项目及资金参照闵委办发〔201969号文《闵行区携手奔小康结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落实。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实施,由闵行区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所列条文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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