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闵教字[2013]110号 各高中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1号),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本区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确有必要的原则,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目前确定本区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高中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及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各高中学校应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高中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高中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各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未经书面告知或学生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4.高中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5.高中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备案工作,应在本区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由学校事先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同意后报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首次收费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调整收费备案,应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申请。经备案后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区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高中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互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民办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民办高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民办高中代办服务性项目由学校在区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教育、物价部门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3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闵行区高中代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闵行区教育局 闵行区物价局 闵行区财政局 二○ 主 题 词:高中 代办服务性收费 管理 通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共印30份) 附件: 闵行区高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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