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开展情况 8月30日,市教委就全市“控辍保学工作信息核查”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市教委基教处、青保处、督导室等领导与会,就工作背景、工作意义进行进一步阐述,并针对下阶段的“再核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确保名单上的每个学生“人人有落实、个个有说法”。 根据教委工作精神,在做好本区数据基本分类基础上,9月6日上午,由区教育局普教二科、法制科牵头召开各街镇教委、青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信息再核查”工作。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精准落实”的原则,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二是开展“地毯式搜集”,确保名单上的每个学生“人人有落实、个个有说法”。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对名单信息,缩小排查范围;学籍系统有信息的学生以学校为主体,开展“时间轴”调查;本市户籍未建学籍且处“失联”状态的学生,联系社区民警等进行“倒溯”追查。三是做好信息比对结果核查工作,对排摸到特殊情况(宗教类、涉及危险行为等)及时上报。 二、“再核查”情况 2019年3月,我区第一次核查疑似失学儿童名单共计2198人。8月市教委再次反馈需“再核查”名单为227人,仅占原核查名单的10.3%。上述群体共分两类: 第一类是“去向不明”学生,即已建立学籍,但因转学、毕业等各种原因,学籍状态没有更新,共计有42人。其中有25人原先就读闵行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有17人就读于闵行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经核实其中已完成学籍调动的有3人、已发起学籍调动预计10月底能完成的有7人,另有16人已年满16周岁。(具体核查信息见附件) 第二类是“本区户籍疑似失学”学生,即未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建立学籍,该类群体共计185人。经与出入境管理局确认,其中有136人目前在外国外,49人在国内。(具体核查信息见附件) 疑似失学儿童“再核查”情况汇总表(闵行)
注:教育部基教司关于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反馈分类标准要求 A类:需要劝返人员 A1:打工务农 A2:厌学辍学 A3:因病因残(含待疾病恢复后可就学、经评估后能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等) A4:在家上学(含私塾、国学班等情形) A5:入寺入教 A6:早婚失学 A7:扶贫异地搬迁(因搬迁导致未及时入学) A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中说明原因,需说明该生目录状况及家庭情况父母联系方式等) B类:不需要劝返人员 B1:户籍原因(含查无此人、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身份证登记错误等) B2:在校有学籍 B3:省内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内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 B4:省外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外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 B5:延缓入学(含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目前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实际年龄不足6周岁等 B6:超龄离校(实际年龄16周岁以上或已毕业) B7:重病重残(因身体等原因不具备学习能力 B8:中职就读 B9: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 B10:出国出境(含港澳台地区) 三、下阶段工作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下阶段我区进一步加强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对疑似失学儿童,详细了解原因,逐一建档,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一是加强学籍管理。对“去向不明”的外省户籍学生(实际已在户籍地就读),尽快完成学籍的转出与转入;对于部分“建档立卡”学生(属于“脱贫攻坚战”关注对象),及时反馈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学生劝返工作。对已在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但未建学籍的学生(统计有5人),要督促相关学校尽快为学生注册学籍(其中一位学生已完成)。 二是对适龄残疾儿童(统计有9人),区教育局将会同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根据“闵行特教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通过“送教上门”等适当形式让其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三是对于在家上学(统计有4人),联合青保等部门,对家长做好法治宣传和思想工作。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见附件模板),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管理、坚决整治违法违规举办的私塾、“国学班”以及其他招收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办学场所。 四是对于“其他原因”的疑似失学儿童(统计有22人),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甄别归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对返校就读学生,区教育部门将强化保障措施,指导学校建立一对一的关爱帮扶机制,针对学生学习基础和思想状态,给予个性化辅导,切实增强他们学习的自信心和获得感。 另外我区也将以本次“再核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排摸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切实将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闵行区教育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告 知 书 XXX 家长: 经了解,XXX同学自XXXX年XX月以来,未到学校正常上课学习,辍学在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等规定,闵行区教育局特此告知:XXX同学家长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之内,履行监护职责,送XXX同学返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正常学习,如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闵行区教育局 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