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宏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6日
|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510040227号 | 上海宏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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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未使用电子信息装置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25日 | | 2 | 当2510040186号 | 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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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26日 | | 3 | 当2510040187号 | 潘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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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日 | | 4 | 当2510040188号 | 章忠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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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9日 | | 5 | 当2510040189号 | 陈宝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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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9日 | | 6 | 当2510040190号 | 杨素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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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9日 | | 7 | 当2510040191号 | 胡有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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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9日 | | 8 | 当2510040192号 | 周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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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9日 | | 9 | 当2510040193号 | 陈红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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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9日 | | 10 | 当2510040194号 | 余流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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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0日 | | 11 | 当2510040195号 | 余进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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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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