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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东春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7月4日
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执法主体日期
1当2510040118号邵东春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2025年6月25日
2当2510040119号荣发德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