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雄风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8日
关于刘雄风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510040145号 | 刘雄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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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2日 | 2 | 普2510040194号 | 刘忠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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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倾倒装修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5日 | 3 | 当2510040146号 | 朱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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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晾晒物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6日 | 4 | 当2510040147号 | 王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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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6日 | 5 | 普2510040193号 | 郑如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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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8日 | 6 | 当2510040148号 | 马浩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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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业集中区域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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