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文涛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8日
关于王文涛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510040139号 | 王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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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4日 | 2 | 普2510040184号 | 张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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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8日 | 3 | 普2510040212号 | 孙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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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8日 | 4 | 当2510040140号 | 万海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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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8日 | 5 | 当2510040141号 | 张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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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8日 | 6 | 普2510040203号 | 郭文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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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9日 | 7 | 当2510040142号 | 刘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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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宣传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9日 | 8 | 当2510040143号 | 上海市闵行区奇灿蔬果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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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交付点周边环境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交付点周边环境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9日 | 9 | 当2510040144号 | 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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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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